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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管教员收好处费为在押人传字条被判受贿罪
2003-08-12 06:43:2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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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8月12日电 哈尔滨市公安局动力分局民警国洪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在押人家属钱款,为在押人传字条。日前,动力区法院一审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4月23日,哈市公安局动力分局民警国洪文(男,现年50岁)在担任哈市动力区看守所管教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在押人员汪某之妻“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据为己有。后两次违反规定,为其二人传递字条。国洪文对指控的事实供认,称收受10000元之后用其中400元为汪某买份饭,实际受贿金额应为9600元。

    经动力区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23日,在押犯罪嫌疑人汪某之妻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国洪文,求国洪文对汪某给予关照,同时送给国洪文人民币10000元。同年5月6日,国洪文为汪某交纳人民币400元份饭款,剩下的9600元据为己有。在此期间,国洪文两次违反规定,为汪某和其妻传递字条。现赃款已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国洪文身为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批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国洪文在被捕前未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也未委托其他人代为投案和信电投案。但考虑到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受贿数量不满10000元又能积极退赃。判处国洪文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其受贿赃款人民币960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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