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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
2003-08-14 09:43:0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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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8月14日电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近日,我省制定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该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管理、监测预警、报告通报、应急反应,专业队伍建设等都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预案规定,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作为重要的监测部门,综合医院在每年4—10月开设“肠道门诊”,负责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常年设“发烧门诊,承担各种传染病监测任务。各传染病专科医院常年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负责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的监测。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被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三级。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如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 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如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 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如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除各级政府和卫生机构外,还包括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医务人员和个体执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突发事件的时限均为2小时。

    当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地方政府要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到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预案还规定,各级卫生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专业队伍,配齐相关设备,组织专业人员学习、培训,每年举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演习,做到常备不懈,随时可以处置突发事件。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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