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22日电黑龙江隆马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安祥涉嫌单位行贿、挪用公款一案,不但在全国“挂号”,而且还被上级有关部门列为“龙江一号”金融系统内部经济犯罪大要案。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安祥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728520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隆马特董事长王安祥在担任哈尔滨盛祥电子有限公司、哈尔滨盛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在黑龙江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为了在黑龙江省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办理信用证方便,他于1998年6月至8月间,他先后送给该部结算科科长刘某(已判刑)5000元美金(折合人民币41400元)、组装电脑和打印机及电脑桌一套(价值人民币10840元),共计人民币52240元。
王安祥在黑龙江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为使华美化工公司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不提高,遂于1997年末至1998年5月间,先后送给黑龙江省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张庆贤(已判刑)爱立信788型手机一部(价值8700元)、美金2000元(折合人民币17580元)、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26280元。
王安祥在经营隆马特商业有限公司期间,为筹备隆马特商场开业,因资金紧张,于1998年7月初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张某(已判刑)商议,要求动用哈尔滨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信用保证金。张某表示同意,并分别于1998年7月3日和8月4日两次将某装饰材料公司交到农行开发区支行宣发分理处的700万元保证金转入隆马特商业公司。事后,王安祥为表示感谢,送给张某5万元人民币。
为使公司的信用保证金比例不提高,王安祥不仅对部分办事人员施以恩惠,还以给单位职工搞福利名义,向单位行贿。1998年1月,王安祥在黑龙江华美化工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有业务往来关系,该业务部总经理焦彦文以给单位职工搞福利的名义,向华美公司索要人民币50万元,王安祥以支票方式交给焦彦文,后焦彦文又将此款据为己有。此后,王安祥多次在该行国际业务部违规办理国际信用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安祥的上述行贿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着公司的单位行为,属单位行贿。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挪用公款罪,法院认为,王安祥所为均属单位行为,单位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无法可依,法院认定挪用公款罪不成立。因此,南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安祥犯有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