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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推出50项便民利民措施
2003-09-11 15:24:1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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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籍管理

    (一)公民换发、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由同一户籍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申请到派出所补办,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给予办理。

    (二)出生登记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它证明材料,派出所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便加强管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公民对户口簿登记项目中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服务处所、职业、兵役状况、宗教信仰等动态项目要求变更的,由户籍内勤凭相关证明当场办理。

    (四)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户口迁移证丢失或过期的,在五年以内,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依据原始迁移证存根当场补办,不再要求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五)对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要求更名的,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受理,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六)本市、县公民办理结婚迁入、购房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落户,不再需要责任区民警签字,由户籍内勤凭相关材料直接办理。

    (七)对于公民因在异地申请落户或外出打工,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的,责任区民警应当场予以办理。

    (八)因公民长期外出不知下落而被注销户口的,公民返回原籍要求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暂住证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恢复。

    (九)对于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十)省内大中城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偏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在原籍保留。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相对稳定的亲属家落户,本地无亲属的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以单位的地址落户。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十三)在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时,对于父母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十四)在省内地级城市的市辖镇也可以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政策。

    (十五)对于在大中城市不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居住十年以上,有合法产权住房,并有稳定收入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十六)对于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原籍在外省户口已被注销,无法恢复户口办理迁移手续的,可凭原籍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情况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对于在当地居住多年,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本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其子女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

    (十七)对于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的,在未达到落户规定的结婚年限,被投靠人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投靠人在达到落户年限且未再婚的,可以申报落户。

    (十八)放宽夫投妻落户审批条件,对于申请夫投妻落户的(夫系非农业户口),与妻投夫的条件一致。

    (十九)简化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手续,放宽签发权限,群众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交通管理

    (二十)增加手动档考试轿车,满足轿车进入家庭及广大汽车驾驶人员的要求,考试车型原则上统一使用捷达轿车。

    (二十一)对外县(市)驾校培训的学员,一批超过20人的,由支队派考试员前往考试,对于补考的,可由支队委托具备资格的当地考试员进行。

    (二十二)关于将持有外国(地区)驾照的外国(地区)人及持有外国(地区)驾照的中国人换领驾驶证业务的认证、审批、考证发证权下放到支队。

    (二十三)机动车所有人有两次选号机会,每次选择3个号码,在6个号码中任选1个。

    (二十四)驾驶证审验实行周期式窗口审验,由宣传部门每年一次集中审验改由驾驶证管理部门在窗口按驾驶证签发日期进行流动式周期审验。

    三、出入境、边防管理

    (二十五)年内将在哈尔滨、大庆、黑河三个城市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

    (二十六)在哈尔滨、黑河、大庆三个城市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同时,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十七)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二十八)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二十九)对居民个人申请自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不再受旅行社组团后统一办理证件的限制,个人可以自行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办理证件后,可以任选旅行社参游出境。

    (三十)关于居民自费赴俄罗斯旅游,目前对所有通关口岸,根据中俄两国政府协商精神,年内将启用新的边境旅游证件,届时,我省居民及内地省份居民自费赴俄旅游,可依据实际情况需要申请办理壹次或多次出入境证件。

    (三十一)对60岁以上常住外国侨民可一次签发5年有效《外国人居留证》,其它常住人员可一次签发2年有效《外国人居留证》。

    (三十二)公民因私赴台再次申请的,如申请人在外地居住、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由其亲属代为申请,无需面见本人。

    (三十三)今年10月底前,将在互联网上建立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网页,将出入境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申请人办理证照进度、证照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定期公布,同时,建立外国人临时来华网上住宿登记申请,设置监督、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出入境管理信息咨询,初步建立网上申请模式,建立网上论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十四)推行大型团组出境预申报制度。凡超过25人的大型出境团组可提前24小时向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申报,缩短旅客在口岸侯检时间,保证团组及时、快捷通关。

    (三十五)设立专用通道。在哈尔滨、绥芬河、黑河、东宁、抚远口岸设立“中国公民入境通道”、所有边防检查站都要设立“外交礼遇、需扶助人员通道”,实行对外交、需扶助人民优先验放。

    (三十六)改变出入境登记卡填写方法。将原来出入境登记卡在口岸现场填写的方法改变为发放到交通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处,在旅客出境、入境前在交通运输工具上填写,减少旅客在口岸停留时间。

    (三十七)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边防检查站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特殊情况下,做到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随到随检。

    (三十八)提高验放速度。开足边防检查通道;验放每名旅客由45秒钟缩短到40秒钟;验放货运汽车由15分钟缩短到10分钟;验放一列货运列车由45分钟缩短到30分钟。

    (三十九)缩短审批时限。凡口岸所在地政府提出的有关事项,需要公安边防机关审批的手续,特急的,在第一时间内作出答复;加急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平急的,在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超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答复的,及时告知原因。

    (四十)加强与俄边防机关的交往合作。充分发挥公安边防涉外工作优势,加强与俄边防机关的沟通,及时妥善解决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发展服好务。

    四、消防管理

    (四十一)7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和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限缩短一半,由原来的10个、20个、3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为5个、10个、15个工作日。

    (四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验收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验收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十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检查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检查意见书发出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四十四)对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小商店、小饭店、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只要由单位申报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并作出保障安全的承诺,即可出具同意开业(使用)的意见书,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四十五)完善消防部门窗口受理服务职能,提高消防业务窗口受理工作质量,建立办结业务反馈制度,在服务窗口设置触摸式计算机、公告板、工作情况反馈卡等,及时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

    (四十六)市地级公安消防部门开设消防便民服务热线电话,设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接待日,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实行首问负责接待制,快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四十七)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公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范围和办理程序,设立居(村)民家庭防火常识教育培训日,举办群众性消防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常识。

    (四十八)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开辟消防电话热线查询业务,及时公布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审批结果。

    (四十九)在“黑龙江消防信息网”上公布最新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公示办事程序和时限,提供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检查等审批事项的表格下载服务,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和投诉,完善互联网上便民服务。

    (五十)2003年10月底前,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成绩查询。2003年9月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消防部门试行互联网申报受理业务。年底前,其他地市消防部门试行互联网申报受理业务。

责任编辑: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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