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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0月1日实施 黑龙江省将依法加强防治工作
2003-09-28 16:40:2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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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8日电(记者 杜丽华 齐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法的实施,将为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将依法加强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工作。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核设施的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法律规定: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核设施以及核技术利用的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都必须经过审批,其中有的环节要经过科学论证,必须建立安全和防护措施。放射性物质和装置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丢失放射源造成核事故、向国内输入放射性废物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军用设施和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环保局副局长程立峰表示,黑龙江省是重工业、煤矿、石油、化工基地,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分布地域广、应用数量大。由于原来人们防治观念和措施不到位,部分倒闭企业和文革时期遗留的无主放射源,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置,还遗留在社会上,给环境及公众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此,黑龙江省将依法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保一方平安。
 
 
  背景材料: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放射性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于原子能工业排放的放射性废物,核武器试验的沉降物以及医疗、科研排出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放射性物质可通过空气、饮用水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还可以外照射方式危害人体健康,过量的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会引发恶性肿瘤、白血病等疾病,或损坏人体器官骨髓、生殖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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