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24日电 11月7日,省高院对王秀琴状告养女郭美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养母告养女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
46年前抱回养女
一提及往事,今年83岁的王秀琴就泪流满面。据她的二儿子于源淮讲,他家现住在黑河市爱辉区。1957年的一天,母亲王秀琴听说在长发屯一户村民家有个7个月大的女婴每天只喝玉米面粥,瘦得皮包骨,眼看就要饿死了,而孩子的母亲已不在了,于是母亲和父亲商量后,将那个可怜的孩子抱回了家。动迁补偿款惹分歧
“自从这个孩子到了我们家以后,父母就把她当成了宝儿,并给她取名为郭美云。等她长大了,母亲又给她操办了婚事。”于源淮说。
1997年9月4日,王秀琴和老伴居住的一套面积为56平方米的公产房参加了房改,变为私产,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王秀琴。后来,经老两口商量,同年9月30日,王秀琴将此房屋给了郭美云,并到黑河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9年12月21日,王秀琴的老伴去世。2000年10月,该房屋被黑河市经济合作区动迁事务所动迁,郭美云夫妇把三万多元的动迁补偿款私自领走。
养母女对簿公堂
2001年2月26日,王秀琴一纸诉状将郭美云告到爱辉区人民法院。2001年6月16日,法院经过一审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关系于1997年9月30日经黑河市公证处公证后,原告应将动迁房屋赠与被告,但该房屋公证后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在公证后将该房交于被告,直至该房动迁原告始终在此房屋居住,被告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王秀琴动迁补偿款人民币28000元。
官司赢了情已逝
因不服一审判决,同年,郭美云上诉至黑河市中级法院。2001年11月19日,黑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1997年9月30日,经黑河市公证处公证的,被上诉人将争议房屋赠与上诉人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已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对该房屋已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现被上诉人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黑河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爱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王秀琴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11日,王秀琴申诉至黑河市中级法院,2002年7月12日,黑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王秀琴申请再审的请求。2002年10月6日,王秀琴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诉状。2003年11月7日,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协议,郭美云夫妇退给王秀琴人民币12600元,剩余款项归郭美云夫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