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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审判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六大问题
2003-12-10 08:41: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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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9日电 (记者 雷蕾 ) 今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黑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六大问题。

    执行难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检查中发现,一些干警素质低下,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超审限、执限案件还经常发生。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的12万余起案件中,超审限、执限的案件为3191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还未根本解决。检查组随意抽查了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0起执行卷宗,没有一起全部执行回财产,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上级调卷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案件上级法院调卷后,下级法院长期不报送,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审判组织“判而不审、合而不议”

    一些干警存在不同程度地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制度、漠视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有的审判机关对立案条件审查比较苛刻,不注意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分,致使一些案件无法立案;有的检察机关也以案件标的额小或人员少、办案力量不足为由不予或推脱立案。还有一些审判人员不严格履行传唤、送达、告知等法定义务或随意减少举证期限。有些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为追求结案率达标,要求当时人撤诉,审判组织“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没有完全杜绝。

    个别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

    个别干警违反民事诉讼法,甚至违反审判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尚未杜绝。2002年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办案的民商事审判法官50人,查处违纪民商事审判法官34人。

    抗诉案件审限过长

    抗诉案件审限过长,有的长达两年不能审结,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单一,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而且只能实施事后监督,难以及时有效地纠正错案。此外,部分基层法院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对检察机关推拖搪塞,设置过多的程序,致使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卷难。

    个别法院存在乱收费现象

    个别法院还存在乱收费现象,如有的法院不按规定收取实际支出费、办案费,超标准收取执行费等。

    各级审判机关负担不轻

    司法机关经费短缺,影响了庭审活动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据统计,全省各级法院去年至今年6月共办理8157件司法救助案件,减免诉讼费用500多万元,但均没有得到财政补贴。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费用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这些都加重了各级审判机关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执法水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彻底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各级政府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协作,确保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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