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8日电今年1月至10月份,黑龙江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率达66.9%。其中,婚姻家庭案件调撤率为77.5%,合同纠纷为60.5%,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为3.7%。一大批矛盾尖锐、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了积极稳妥处理。
在法院,“调解”是个“老话题”。针对一些当事人对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反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症结”在于六个字———“重判决、轻调解”。由此,他们决定给“老话题”注入“新思路”。把调解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条主线,使之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
黑龙江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从4个层面入手调整工作着力点,即:从新时期民事纠纷性质和特点出发,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从尊重权利自治原则出发,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的正当性;从有效克服诉讼对抗造成资源耗费出发,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的必要性;从维护亲睦诚信的社会秩序,实现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出发,加强调解和规范调解工作的紧迫性。
随着调解手段的普遍运用,省高院及时向全省法院提出,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规范调解秩序和做法,防止、杜绝久拖不决、强迫调解。省高院从审判实际出发,明确提出全省调解工作应遵循三条原则: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尽力调解;对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全力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说服疏导。并把涉及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等一些影响社会安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努力促使当事人自愿和解。对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试行立案调解分流机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