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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立下规矩 市民求助不准再推托
2004-01-03 13:00:1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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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月3日电2003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将监督哈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以及行政效能的高低。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关键词一:咨询

    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承办机构的承办人、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相关材料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咨询窗口、电子查询系统。

    解读:到政府机关办事,办事条件、办事程序、需要提交的目录和申请文本如何填写,都是市民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都不甚了解的,有时需要找熟人办理。其实,每个行政机关都有提供咨询的义务和业务。行政机关公开这些材料,就是在方便市民。

    关键词二:首问责任制

    内容:行政机关应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对提其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耐心解答,不准推托或者误导,凡是在本岗位能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解读:市民到行政机关办事就怕承办人推托或是不理不睬,一些市民提起到行政机关办事,就有些摸不到头脑。行政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就会减少市民到行政机关办事的犯难心理,市民就会更顺畅地办事。

    关键词三:告知

    内容: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能当场办理的应当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询问申报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有关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行政机关依法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读:办事的市民最关心自己的事情怎样办,办到了什么程度,就需要问,如果承办人亲切一些,事情的进展还会知道一些,如果承办人心情不好,就难免要惹一肚子气。如果承办人能够体谅市民的心情,适时告知,来办事的市民都会很愉快。

    关键词四:投诉监督

    内容:监察部门和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后,应当认真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行政管理相对人。

    监察部门可以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新闻工作者作为行政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怎么办?投诉。如果对行政机关的服务不满意,也可以投诉。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自然就会进行调查和处理,结果也会告知你。但首先你投诉时要具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关键词五:违反规定

    内容: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符合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查出后,肯定要受到处分,只不过违反规定的行为有轻重之分。行为严重的,甚至触犯法律的,就不仅仅是行政处分了,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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