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两民工在鹤北林区偷砍了12棵山槐,没想到这一砍却砍出了一道司法难题。因为被林区人认为是“烧火柴”的山槐却是国家的珍贵植物。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两株以上,就是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认为两民工犯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检察机关却认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前提是涉案人要“明知”,而两民工砍伐之前并不知道山槐是国家珍贵树木,至多是盗伐林木罪,但两民工盗罚林木的数量又不够立案标准,所以“不予批捕”。 |
偷砍“烧火柴”惹大祸
2003年11月20日,鹤北林业局青峰林场派出所抓获两名偷砍山槐的外地民工。
派出所的报捕材料上说,当时工作人员在青峰林场巡山时发现一辆可疑的吉普车,经检查吉普车从前排座位往后装满了已被锯成一段一段的山槐,山槐胸径在12~18厘米,树龄大多在20年左右,有的树龄在30~40年之间,被砍山槐达12株之多。砍伐山槐的两名民工和运输山槐的吉普车都被带回了派出所。两名民工在接受派出所的讯问时说,他们叫李长林和王新,是伊春乌马河区来青峰林场打工的。据李长林和王新交代,他们听当地的林区职工说,山槐能避邪,花纹漂亮,木头结实,就想砍些弄回去做桌料。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们,山槐是国家的珍贵植物,非法采伐毁坏两株以上国家的珍贵植物就犯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两名民工一听就傻了。他们在林区打工的时候,林区职工说山槐是“烧火柴”,上山盗树的人也不愿意把“烧火柴”盗下山,正是因为这“烧火柴”不值钱,他们才想偷砍点做桌料的。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司法解释规定,采伐、毁坏珍贵植物两株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
山槐是国家珍贵树木吗?
鹤北林业公安局在报捕李长林和王新的卷宗里附上了一份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第一批 》,而李长林和王新对“烧火柴”山槐成为国家珍贵植物还是似信似疑。另外,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份名录就说山槐是国家珍贵植物,似乎也缺少法律的严肃性。那么山槐到底是不是国家珍贵植物呢?
记者在互联网上查询得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第一批 》是国家林业部颁布的一份名录。分一级和二级两类,其中一级珍贵树种37种、二级珍贵树种93种,山槐在此名录里列在二级珍贵树种中。省林业厅资源处王兴文介绍说,山槐属于国家珍贵植物,不但收入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黑龙江省的珍贵树木名录中也有山槐。据王兴文讲,山槐是一种伴生种,主要分布在林区松林的底洼地,因为它是一种亚乔木,在林业资源调查中不在调查之列。王兴文肯定地说,如今山槐确实非常稀少了。东北林大植物研究实验室的聂绍荃老师说,1999年8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珍贵树种名录》中没有山槐,但国家林业部颁布的珍贵树种名录中有山槐。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正斌说,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章都有法律效力。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砍伐国家珍贵植物是无疑的。
“明知”才能是犯罪?
2003年12月26日,鹤北林业公安局以李长林和王新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向当地林业检察院报请逮捕,而鹤北林业检察院却不赞同公安部门的意见。检察机关在阅卷时发现,李长林和王新在讯问笔录上说他们在被公安部门抓获前,并不知道山槐是国家珍贵树木。检察院依据法学专家陈兴良的《刑法全书》的阐释认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必须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在李长林和王新不知道山槐是国家珍贵植物时,只能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此罪的解释规定,盗伐林木在林区要达到两立方米才可以立案。而李长林、王新砍伐的山槐不足两立方米,所以检察机关决定对李长林和王新“不予批捕”,并退卷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盗伐了12棵国家珍贵植物,怎么就不构成犯罪呢?检察机关的决定似乎让公安机关感到意外。省林业厅资源处王兴文说,按照国家刑法规定,非法采伐两株以上的就应该立案了。省南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俊义认为,李长林和王新砍伐国家珍贵植物,从数量上看已经构成了犯罪。李长林和王新都是成年人,他应该知道砍伐国家珍贵植物是什么后果,至于他不知道山槐是国家珍贵植物,那是他自己的过错。这种情况只能推断他知道,而不能以行为人自己说不知道为准。省检察院林区分院监察监督处的国静说,她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前提是必须“明知”,如果不明知也就不存在故意了。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不是“明知”很难判断。检察机关依据的《刑法全书》是一本比较权威的解释,但它不是国家法条规章和法规,只能作为参考。国家权威机关在这方面的权威解释还是一个空白。
哈尔滨市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正斌说,民工砍伐珍贵植物引发的司法难题去年也有一个特例,河南4名民工偷吃科研所的“天价葡萄”,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偷吃葡萄的4名民工坚持说自己偷葡萄前不知道科研所的葡萄是科研所用,但后来4名民工偷吃的葡萄还是作价1.1万元,并有3人以盗窃罪被起诉判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总则(第14条)说只有“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故意犯罪,这是一种“结果本位”原则。而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犯罪主观事件却没有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一种失误。陈兴良教授建议对刑法作进一步修改,使总则与分则相一致。(本文李长林、王新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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