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没钱不许开发欠钱由开发商还 哈尔滨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立新规
2004-02-01 10:13:1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东北网1月17日电 为从根本上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问题,哈尔滨市建委昨天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今后没有一定资金保证的企业,不允许在哈市搞开发。建筑施工单位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该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保证了哈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目前哈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约占拖欠工程款总额度的38%。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开发项目报建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且项目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不予报建,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金的,可停缓其有关项目。
在办理招标手续时,招投标监督机构要核实招标人是否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进行工程招标。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工程竣工时,建筑施工单位如已实际履行合同,开发单位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予进行竣工验收。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先行垫付。
开发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上年度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新开工程,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并存入银行专门账户,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收缴该工程《施工许可证》。
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把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曝光,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对拒不改正者,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哈市建委要求,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自查自纠,尽快还款。近期全部还款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要与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保证两年内全部还款。在所有工程欠款未结清前,不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建设项目。
据了解,目前哈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约占拖欠工程款总额度的38%。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开发项目报建时,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且项目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不予报建,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金的,可停缓其有关项目。
在办理招标手续时,招投标监督机构要核实招标人是否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进行工程招标。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工程竣工时,建筑施工单位如已实际履行合同,开发单位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否则,不予进行竣工验收。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先行垫付。
开发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上年度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建设单位,其新开工程,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并存入银行专门账户,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收缴该工程《施工许可证》。
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把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曝光,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对拒不改正者,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哈市建委要求,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自查自纠,尽快还款。近期全部还款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要与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并保证两年内全部还款。在所有工程欠款未结清前,不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岳同明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