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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长假期间加班需要得到三倍薪水
2004-02-13 13:40:02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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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2月13日电春节长假期间,许多人由于工作需要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按《劳动法》规定,春节初一至初三加班职工应得到“三薪”。1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哈市劳动部门以及哈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餐饮业等单位加班的职工。

    春节期间,哈市开发区大多数酒店都开门营业。据某酒店服务员介绍,春节加班期间,他们没有“三薪”,只是伙食比平常好,允许喝酒;年三十晚上,老板给每人发了红包。

    在春节期间,许多超市为方便顾客都没休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非营业部门的员工都按规定正常休息。在最近的一次发薪中,加班的员工们大都领到了加班薪水。

    据哈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讲,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春节期间,初一到初三加班的职工应得到“三薪”(工资基数或约定工资基数的300%)。初四到初七加班的职工可要求补休或获得“双薪”(工资基数或约定工资基数的200%)。春节期间加班的职工应注意当月发放的工资是否含加班工资,如没有可通过仲裁讨要加班工资,但必须在当月工资发放之日起60天内申诉。

    面对法定的“三薪”却得不到,更多的人选择了沉默。他们认为,因拿不到“三薪”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而丢工作,不值。某商场服务员小刘说,她家在外地,通过熟人她好不容易找了这份工作,虽然老板没给“三薪”,但她不想投诉,因为投诉就有可能丢工作。在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刘先生说,春节期间,因接待客人只休了两天。春节后,领导也没提“三薪”的事,他说,不想为“三薪”这点小事让领导对他有看法。

    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赵瑞政说,职工拿不到“三薪”有两种可能,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不懂法,对《劳动法》规定的节日期间要加薪不了解;二是用人单位知法犯法,职工怕丢工作不敢投诉。赵瑞政说,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没拿到“三薪”的职工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被投诉而开除职工,会严重损害单位信誉,同时劳动部门和媒体也应对这类企业曝光。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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