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2月23日电2003年9月12日,哈尔滨市劳动局职工刘某在道外区因遭遇车祸不幸当场身亡。刘某的丈夫赶到现场后,交警表示,希望他能够寻找目击证人以便尽快破案。然而刘某的丈夫在历尽千辛万苦找到证人后,却得到了一份与证人证言截然相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面对这样一份责任认定书,刘家不服,而且肇事一方对该认定书也不满。双方表示,不知道这样的责任认定书是怎么“整”出来的。
“交警让我找目击证人”
据刘某的丈夫介绍,2003年9月12日5时40分,他的妻子刘某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从道外区北十九道街沿着北环路去哈市劳动局上班。9时许,道外区交警队告知他,刘某因车祸在道外区北环七道街街口当场身亡,并让他去西华苑辨认尸体。到了西华苑后,交警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交警队将登报寻找目击证人,同时希望他也能够帮助寻找目击证人以便快速侦破此案。
此后,遭受丧妻之痛的他每天5时至23时,带着饭盒举着牌子在事发地点寻找目击证人。7天后,他终于先后找到了两名现场目击证人——刘老汉和高某。
这两名证人均证明,事发当天亲眼看见刘某在道外区北七道街被一辆争道抢行的358路公共汽车从后面撞倒。其中刘老汉还亲自到道外区交警队作了证言,而高某是交警队带到现场进行的指证。此时他认为,由于两名证人的及时出现,必将有利于他爱妻刘某被撞死一案的解决,获得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责任认定双方谁都不服
可是事情的发展却恰恰与刘某丈夫的预料相反。2003年10月10日,交警部门下发了一份编号为哈公安(交)字第?眼2.2003.0240?演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认定书上清晰写着:肇事司机王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观察瞭望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构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刘凤梅骑自行车横过道路借道通行,未让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构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刘某的丈夫向记者表示:“首先,这份责任认定书显然没有采信两名证人的证言。而且如果按照交警队的说法,我妻子是横过马路,那么我妻子应该是侧面被撞击,可是尸检报告中认定,我妻子全身的惟一撞击点却是在背部。”
据了解,本案中的肇事司机王某对交警队的这份责任认定书同样也表示出强烈的质疑和不满。王某认为道外区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有误,他说,案发时死者刘某并没有骑车横穿马路,而是与自己同方向行驶。正是基于此点,肇事司机王某在接到这份责任认定书后又一纸诉状将道外区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目击证人由当事人找不妥”?
道外区交警大队一位姓李的副大队长称:“交警队在这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绝对是秉公办案,不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刘某被358路公交车撞死一案,之所以不采信相关证人的证言,因为目击证人是刘某丈夫找来的,所以如果采信该证据,十分不妥。”
对于道外区交警大队的解释,一位从事交警领导工作十余年的老干警表示,交警在采信证言方面,应该考虑的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具有可信性及证言内容与现场情况是否吻合,而不是谁找来的证人。另外由被害人寻找目击证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很正常的事情,只要真实,该证言应该被采信。
一位从事多年法律工作的律师韩某表示,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证人所提供的证言除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应被采纳外,其余人的证言都应该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