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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首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将出台
2004-02-27 08:06:2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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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7日电新晚报报道,哈尔滨市首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将于3月20日起实施。届时,吃“财政饭”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下拨专项资金、财务账目、政府采购以及收费、罚没等非税收入使用等“敏感环节”,一旦违反法规,除给予不同程度罚款外,还将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列支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补贴,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工资、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规定还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不得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等行为。同时,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执罚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截留、坐收坐支、挪用、隐瞒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不得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或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等行为。

    据悉,对违反上述规章的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并由监察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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