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日电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从本省实际出发,按照“开发东部,提高中部,改造西部”的思路,坚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和“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报道,目前,全省有国家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22个,实施后新增耕地7085公顷;省批准投资立项的60个,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7254公顷;市、县投入土地整理费1亿多元,补充耕地5.5万公顷。
整理土地——从部门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
黑龙江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耕地保护任务相当繁重。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建厅伊始就成立了土地开发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意见》和《关于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通知》,使全省的土地整理工作一起步就处在较高层次上,并从部门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
几年来,这个省先后出台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等。哈尔滨市还规定,对符合条件整理复垦为耕地的,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免征订购粮;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新整理复垦的土地时,用地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土地整理者对新整理的土地,享有15年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继承和转让;对开发整理土地者在资金上给予补贴;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严管项目——重数量更重质量
一是把好项目选择关。该省制定了严格的项目申报制度,并实行项目外部会签制度,要求申报的整理项目必须有林业、水利、畜牧、环保部门的意见。此外,还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初审合格的,省厅组织实地踏勘。
二是把好项目实施关。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后,由省厅土地整理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及成果管理协议;严格执行“五制”,即公告制、招投标制、法人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由省厅根据需要组成督查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三是严把项目验收关。该省制定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成立了验收委员会,对省级验收的项目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分别进行内业和外业检查,验收委员会下设任务组、工程组和资金组,三个小组分别打分,累加成为综合评分,依照综合评分分为优良项目、合格项目及不及格项目三个等次,进行相应的管理。
四是把好项目成果管理关,建立竣工项目权属管理制度。该省要求,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地籍变更、土地权属调整、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把新增加的耕地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明确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该省还建立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制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只能用于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整理项目用于占补平衡。
2000年以来,该省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实行了台账管理。为便于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该省对每一个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达到质量、数量要求的,都制发了补充耕地验收合格证,不但便于查询新增耕地指标动态变化情况,而且提高了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挖掘潜力——废弃地变良田
该省目前尚有15.43万公顷土地未被利用,它们分布在林区、垦区、平原区、丘陵区、低洼涝区、独立工矿区、盐碱区等不同的区域。为此,这个省选择代表性强、影响面广、实施效果明显、有示范作用的项目进行整理复垦。
一是开发裸岩地。该省现有2953公顷岩石裸露地,这些地区地质环境相对恶劣,夏季极易形成涝灾。毗邻镜泊湖的宁安市玄武岩台地是这个省最大的一块裸岩地。2001年国家和黑龙江省联合立项,对其进行客土造田试验,当年整理土地11公顷,种上水稻后生产出了远近闻名的响水大米。目前,玄武岩台地客土造田已达620公顷,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也改善了生态环境。
二是复垦工矿废弃地。该省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废弃地达11.48万公顷。穆棱市雷锋河因盛产沙金而得名“百里金川”。多年的沙金生产虽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也严重破坏了环境。这个省对“百里金川”进行大规模整理,三年来已复垦采金废弃地480公顷。
三是撤队并点。这个省地广人稀,自然形成的村屯浪费了大量土地。该省结合全省农村城市化建设,从2001年起,在农垦九三分局进行试点,腾出土地492公顷,增加耕地455公顷。据统计,通过对全省农村居民点撤村并屯和整治空心村,可增加有效耕地近10万公顷。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理顺各种关系,创造宽松的环境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为此,省厅制定了《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程序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流程和相关处室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的职能分工。同时,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建立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有关工作制度,并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了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