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7日电 曾经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胡海英离婚案近日又有新进展。就案件此次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宏鸣火锅店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的问题,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两处宏鸣火锅店归胡海英、李钟鸣共同共有。
今年36岁的胡海英于2001年3月拿了家中50万元出走。她当时的婆婆金顺涛报案后,胡海英被哈市南岗区警方以涉嫌盗窃为由抓进了拘留所。同年4月,胡海英向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出与丈夫李钟鸣离婚。此案审理初期,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主要在胡海英是否是宏鸣火锅店的“老板娘”、财产权属是否有份。后期,双方则就宏鸣火锅店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各不相让。案件至今历时已整整3年。
2003年4月,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处火锅店为胡海英、李钟鸣共同共有。李钟鸣、金顺涛不服判决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圭学(李钟鸣之父)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追加自己为第三人,也要求参加诉讼。案件又生波澜。
2003年6月,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经过半年时间的审理,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火锅店的所有权应为李钟鸣及其配偶所有,不支持金顺涛及李圭学要求享有两处火锅店所有权的主张。两处火锅店均设立于胡海英与李钟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企业工商档案中已载明两处火锅店系私营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亦均为被告李钟鸣。
另外,就李钟鸣、金顺涛及李圭学提出的他们曾参加两处火锅店的经营管理故应享有所有权,而胡海英未参与经营管理不应享有所有权的主张,法院指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可分享,胡海英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并不影响其对两处火锅店的所有权;不能因李钟鸣、金顺涛及李圭学曾对火锅店进行经营管理而认为火锅店系家庭共有。李钟鸣、金顺涛及李圭学提出的两处火锅店为其家庭共有财产的主张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