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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律师解读消法: 改天取发票 要付消费者交通费
2004-03-19 11:46:0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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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3月19日电 消费者到饭店、商店消费,商家当时未能提供发票,约定消费者日后到指定地点取的,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交通费。15日国家公布并实施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已执行1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细化。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通过具体案例对该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消费者索取发票 商家不得以收据代替
  
  【案例】梁先生到南岗区一家火锅店就餐,结账时向服务员索要发票,却被告知发票已用完,如需要可改天来取,往返交通费需梁先生自行承担。
  
  【规定】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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