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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卖房出错 买房者“顶罪”当被告
2004-03-22 13:45:40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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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由于施工单位“一时疏忽”安错了房门,致使魏家和金家相邻两房的一间耳房“错误”易主。2003年初,当金家发现自己的房屋面积缺少17平方米时找到开发单位交涉,结果发现邻居魏家竟然多出了17平方米。于是,金家到法院起诉,要求魏家退还多余面积并赔偿损失。诉讼的结果是魏家败诉。然而,魏家以金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坚持应该追究开发单位的责任。事情凑巧的是,开发单位是一家法院,而判决魏家败诉的恰恰还是这家法院。 

    东北网哈尔滨3月22日电  今年3月10日,北安市人民法院给魏喜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他在3月17日前倒出17.09平方米的耳房,并支付供热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95元。 

  “简直是无稽之谈!”魏喜春说:“这笔钱怎么能转嫁到我头上,开发单位北安市法院不但不承担丝毫法律责任,还堂而皇之地当起‘裁判’,你说我该上哪儿说理去?” 

  3月16日,记者到北安市采访时,经过两审都败诉了的魏喜春表示他要继续申诉。 

        金学宝:我的耳房“跑”到隔壁去了 

  2001年9月,北安市人民法院开发了三栋商住楼,该楼由北安市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由于该公司拖欠金学宝砖款17万元,经过与北安法院协商,二建公司同意用所承建的3号商住楼5单元一户140.48平方米的房屋抵偿所欠砖款,此款由法院从二建公司的施工费中扣除。同时,法院基建办为金学宝开具了购房收据。 

  “拿到房屋钥匙后,我始终没有入住。2003年春,有人要租我的房子做买卖,我便领人家看房,结果人家提出这房子不足140.48平方米。于是,我先后找到承建此楼的二建公司,北安市法院和市房产局测绘大队经过实地测量并与设计图纸比较,发现我所缺少的面积在我家隔壁魏喜春家。”金学宝说:“我所购买的楼房与魏喜春家东西相邻,从图纸上看,缺少的面积正好是一个耳房的面积,而这个耳房的房门恰恰开在了魏家,耳房于是成了魏家的。” 

  发现错误后,金学宝找到开发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基建办,要求补足缺少的面积或退还多余款项并承担损失。可是,北安法院却以房屋是二建公司承建,同时又是二建公司欠金学宝的钱,责任应该由二建公司承担为由拒绝对金学宝进行赔偿。 

  尽管法院不同意对金家赔偿,但还是找到多占了面积的魏喜春,要求他退房。而魏喜春却提出,房子已经进行了装修,如果退房,他的房屋结构必然改变,那么装修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三方协商不果,金学宝于2003年6月20日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喜春退还所侵占的房屋17.09平方米,给付其垫付的供热费406.74元及因侵占造成的房租损失14160元。 

        魏喜春:耳房“跑”到我这儿不是我的错 

  “我的确不应该占人家的房子,退房是理所当然的。”魏喜春说,“但现在我不服判决的理由是我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魏喜春觉得,这个案子从开始立案到审理程序上都有问题。首先,金学宝是与开发商北安市人民法院签订的购房合同,缺少面积应该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其次,该建筑从图纸设计到工程施工都是由开发商操作的,与自己没有丝毫关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自己没动过一砖一瓦,“金学宝的房子面积少了与我何干?” 

  “其实,我并不是有意要占用人家的房子,我自己的房屋多了面积,起初我并不知道。”魏喜春说:“2001年,北安市人民法院要开发这栋楼时,我家在动迁之列,当时法院给了动迁补偿8万元。根据动迁协议中有关回迁的约定,2001年9月19日,我家与法院签订了购楼协议,协议约定我家购买的这座楼面积为80.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1200元,总金额96660元。” 

  2002年11月份入户时,法院基建办的人告诉魏喜春说房子多了6平方米,于是魏喜春又补交了6平方米的钱。“我当时也觉得这房子的面积挺大,我以为楼房面积是按使用面积计算的,就没在意。房子买到手后,按照我们的设想对房间重新进行了装修。”魏喜春说。 

        法院当裁判: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 

  2003年11月14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金学宝诉魏喜春商品房面积纠纷案。 

  经审理法院查明,北安市二建公司在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将金家二楼的17.09平方米房屋划到了魏家所有的二楼内,(北安市法院)基建办在交付楼房使用时未发现此情况,买卖双方对楼房面积误差一事均未提出疑义。 

  法院认为,由于北安市二建公司施工队的过失未按图纸设计施工将金家二楼的耳房17.09平方米楼房划到魏家的二楼内这一事实清楚,金家得知后向魏家索要此房时,魏家理应给金家倒出,而不倒出显然侵害了金家对该房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魏家现占用的金家二楼17.09平方米耳房立即给金家倒出并给付金家供热费406.74元。 

  判决后,魏喜春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本案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列北安市法院为被告;魏家没有侵权行为,不够成侵权;原判决由魏家承担供热费是错误的。 

  2004年2月17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魏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魏喜春仍然不服,他表示要继续申诉。他说:“所有的损失和混乱都是北安市法院造成的,被告理应是法院。而在二审时,对于我要求列北安市法院为被告的请求,在庭审和判决中只字未提。” 

  “自己的刀能削自己的把?”魏喜春说。 

        魏喜春:我一定要告法院 

  3月17日,记者与魏喜春(因残疾行动不便)的弟弟魏四春一同到北安市法院咨询有关执行问题。 

  在该法院的执行局,魏四春问:“我家装修的损失咋办?”法院的执行人员说,他们只管按照判决书执行,因为判决没有提到这部分损失,所以也没有办法补偿魏家的损失。不过,对此事,院领导的意见是魏家可另行起诉。”魏四春问:“那我该告谁呢?”执行人员告诉他,告谁是魏家人自己的权利,他们不管。法院执行的任务就是把魏家耳房的门砌上封死。 

  在法院民一庭,魏四春对李佳林庭长说:“你了解我的案子,我当被告是冤枉的,被告应该是你们法院,是法院卖出的房子。” 

  李佳林说,谁当被告并不重要。打官司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打实体;二是打程序。这个官司打的就是实体。这个官司无论程序如何、无论谁是被告,最后退房的都是你。在法律上不当得利都是要追回的。至于你的损失应该告法院还是原告,你得等执行完毕后再说。 

  原基建办主任、现任办公室主任的贾玉亭说,这事跟基建办没关系,是施工单位施工错误造成的。魏四春质问:“我家买的是你法院的房子,我们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我只能对法院说话,我有损失也得找你。”贾玉亭说,无论告谁,你家都要给人家退房子。你的损失找不到法院。 

  最后,魏四春来到该法院立案庭,咨询自己的案子应该向谁申请权利。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谁受益告谁,你可以追加法院为第二被告。 

  据了解,北安市法院在2001年同时开发了3栋商住楼共计152户,除了以集资楼的方式分配给法院五十余名职工外,其余全部对外出售。魏喜春表示:多占的房子该退照退。可是,他还要继续申诉,要让开发商北安市人民法院当被告,并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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