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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蹦床“蹦”出八级伤残 受害少年获赔45900元
2004-03-31 04:25:0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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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鸡西3月31日电鸡西市的小学生童乐在玩蹦蹦床时,被同伴李宇骑到脖子上,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近日,法院判决李宇的家长和蹦蹦床的经营者孙某共同赔偿童乐医药费及其它费用共45900元。

    2003年8月12日中午,鸡西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童乐与同学李宇一起到学校附近玩蹦蹦床。两人随着蹦蹦床弹簧的伸缩,高兴地在蹦蹦床上起落。当蹦蹦床经营者孙伟华去别处换零钱时,由于李宇跳得太高,落下时骑在了童乐的脖子上,童乐顿时晕了过去。及时赶来的孙伟华将童乐送到医院,经诊断童乐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已构成八级伤残。童乐住院治疗33天,童乐的父母支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

    童乐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孙伟华及李宇的家长协商此事但没有结果。童乐的父母遂将孙伟华和李宇告上法庭。

    近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童乐到孙伟华经营的蹦蹦床玩耍,孙在童与伙伴游戏时,没有向两个孩子说明注意事项,致使童乐受伤,孙伟华应当承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对童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李宇在玩耍过程中,动作不规范,跳得过高骑在童乐的身上,是致使童乐受伤的直接原因,对童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李宇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童乐在放学期间,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其受伤,童乐的家长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鸡冠区法院最后依法做出判决,李宇的监护人李明杰和蹦蹦床经营者孙伟华,分别赔偿童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1000元的50%和40%,即25500元和20400元,童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即5100元。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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