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3日电 一男子身穿假制服,腰挎假手枪,手持假警官证,并租赁包房,设起“办事处”,冒充警察,对卖淫女先嫖娼再敲诈。该男子现已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犯罪嫌疑人孙旭,今年21岁,依安县人。2003年10月,孙旭从依安辗转来到大庆谋生。求职数天未果后,遂动起邪念,决定冒充警察敲诈卖淫女。他先在一个招待所内租了一间包房,门上挂块牌匾,美其名曰“某市消防警察办事处”。然后,他又以2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假军衔、假警官证、假警察制服,私刻了一枚“某市消防警察支队驻大庆办事处”的公章,并购置了一支玩具手枪挎于腰间。
2003年10月23日晚,孙旭耀武扬威地来到一家宾馆,结识了卖淫女李青。价钱商定,二人行完苟且之事后,互留手机号码,以便日后再联系。次日,孙旭深感已取得了对方的信任,可以相约至别处,对其敲诈勒索。当日18时,李青应孙旭之约来到龙南高层住宅小区一偏僻处,只见孙旭身着警装,上衣敞开着,可以看到其腰间佩带的手枪。孙旭脸色铁青,异常严肃,告知李青自己是警察,昨晚与她发生的苟且之事,纯粹是为了“钓鱼”,要将李青拘留,并处以罚款。李青被吓坏了,要求“私了”,孙旭欣然接受。几经讨价还价,孙旭从李青处勒索了1000元现金和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2003年10月26日,孙旭又以同样的方法试图敲诈第二名卖淫女,结果不但敲诈未成,嫖娼也未如愿。于是,孙旭再次与李青取得联系,已有疑心的李青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警方迅速展开抓捕,将孙旭抓获,并收缴了其所有的“装备”。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旭冒充警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犯有敲诈勒索罪,判处有其期徒刑3年。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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