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4月17日电哈尔滨“台北1+1”状告沈阳“台北1+1”侵权一案,历时43天,于本月12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节结案。沈阳“台北1+1”败诉,赔偿哈尔滨“台北1+1”15万元。14日,沈阳“台北1+1”已将“台北1+1”的牌子摘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台北1+1”和沈阳福记“台北壹加壹”商标属于相近似商标。原告在1997年、2000年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快餐馆、饭店、餐厅、自助餐馆,其商标由变形的“台北”汉语拼音字头“TB”及“1+1”组成,该商标曾被评为“哈尔滨市著名商标”。
被告于2004年2月26日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皇姑分局注册成立了“沈阳市皇姑区福记台北壹加壹酒店”,该酒店自2003年12月19日起试营业,该酒店的店面招牌、订餐卡、服务胸卡、餐巾纸包装等上面均有“台北1+1”字样。沈阳中院审理查明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阳中院调解决定,被告自调节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经营的酒店店面、订餐卡、服务胸卡、餐巾纸包装袋等上面使用带有“台北1+1”字样的装饰;被告赔偿原告“哈尔滨市台北1+1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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