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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部分农民无承包地问题将得到解决
2004-04-26 19:45: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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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4月26日电 (记者 雷蕾) 黑龙江省部分农民无承包地的问题将得到解决。今天召开的全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土地纠纷电视电话会议就此提出了具体措施。

    对于户口在人不在的农民土地问题,会议要求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对于暂住户和挂靠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资源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维持原协议不变。

    对于新增人口和劳力的土地问题,会议要求继续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对于新增人口和劳力原则上不给补地。但地源比较充足的地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给没有取得土地或取得少量土地的新增人口和劳力补地,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的平均标准。

    对于欠债农民的土地问题,会议要求,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以地抵押方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能退回的要退回;农户所欠债务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与欠债农户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农民自愿以地抵押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对于婚出婚入的土地问题,会议要求,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且在原居住地没有承包耕地的,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充;已婚妇女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但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没有分给土地,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对于占用农田造林和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地问题。会议要求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不准占用基本农田造林的有关规定。已经占用农田造林的,考虑到黑龙江省土地后备资源相对充足,生态环境需要保护和改善,同时也为了尽量减少损失,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毁林还耕。要继续严格执行《草原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严禁非法毁林开荒。因水冲沙压等自然灾害造成农户失去土地的,在有地源的情况下村级组织要积极调剂解决。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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