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的大年初三,李英在走亲戚时又碰见刘永之妻,刘永之妻再次对李英进行辱骂,引起争吵。一肚子火没处发的李英便坚持说是刘永所为。
刚过完十五,刘永来到县人民法院起诉李英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李英为自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损失2500元及精神慰抚金5000元。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李英虽系受害者,但因为判断失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被刘永强奸,便到公安机关控告他,并在公共场合说刘永强奸自己。在公安部DNA鉴定出来后,已排除刘永强奸事实的基础上,仍说是刘永所为,造成原告刘永声誉受到影响。被告李英的所为虽无主观上的恶意,但对刘永的名誉权已造成损害,故此,被告李英应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刘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慰抚金。
一审判决后,李英对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诉称自己被别人强奸是事实,自己凭作案人声音及各种情况认为是刘永所为,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至于双方争吵,是由于刘永及家人先辱骂自己才引起的。自己在此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主动找到刘永进行辱骂和诽谤。自己对刘永没有名誉侵权的事实发生,也不存在名誉侵权的行为,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英在主观上没有存在损毁刘永名誉的故意,只是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才向公安部门报案,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公安机关作出的DNA鉴定结论已排除了刘永强奸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李英在众人面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散布言论,以此来毁损刘永的名誉。虽然双方曾发生过争吵,争吵中李英也说是刘永所为,但这一切均是由于刘永之妻先辱骂李英引起,李英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此对刘永的名誉不构成侵权,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刘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