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案的审理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连勤认为:
说法之一 报案行为不侵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就其自身的人身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这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李英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根据猜测,怀疑是邻居刘永所为,其报案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没有在公众场所对刘永名誉进行诽谤。故此,其行为构不成名誉侵权。作为当事人的刘永,在别人根据推测怀疑自己后,应找当事人及公安机关反映问题,从而证实自己的清白,不应带家人多次前往受害人家中进行辱骂。如果受害人李英通过一定的方式传播,影响了自己声誉,他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英作为一名受害者在身心遭受摧残后,凭合理怀疑认为是近邻刘永所为,且双方素无矛盾。她对一审原告刘永也没有采取侮辱、诽谤或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来损毁对方。其行为对刘永来说构不成名誉侵权。
说法之二 公民享有控告权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具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他人以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假借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中,受害人李英被人强奸是客观事实,作为一名女子,她本人内心是不愿意宣扬的。可她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讨个说法。法律赋予她控告的权利。在向刘永讨说法未果后,她才来到公安机关,并根据自己的合理猜测控告村民刘永是强暴她的嫌疑人。在这里,受害人李英作为一名公民是善意向公安机关反映问题,尽管她了解情况还不够准确,反映问题时也说明自己仅仅是怀疑,其行为对刘永来说构不成名誉侵权。
说法之三 没有损害不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过错实施了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才产生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往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毁的不良后果,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具体体现在受害人的亲属与其断绝来往,配偶与之离婚,周围人们对其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二是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非财产损害和财产损害的间接后果。如因名誉侵害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接受治疗而支出的费用等。
本案中,李英在被别人强暴后,与刘永进行理论时,双方才发生争吵、辱骂,没有给刘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没有造成损失,也没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因此,李英不应向刘永赔偿精神慰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