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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举步维艰 黑龙江省高院公布三起赔偿案
2004-05-11 03:05:1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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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1日电5月12日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十年来共受理刑事和非刑事国家赔偿案件740件,决定赔偿279件,赔偿金额100余万元,确保了一批蒙受冤屈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但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国家赔偿举步维艰。今天,黑龙江省高院公布了省内三起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例。

    三次错判三次申诉

    1994年10月7日16时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王有恩及其妻子米巧玲收容审查。1995年4月22日,牡丹江市郊区检察院以王有恩涉嫌杀人罪、米巧玲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1996年6月18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8月27日,牡丹江市司法局委托律师协会召开案情研讨会,与会律师一致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在律协的支持下,王有恩的辩护律师致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省高级法院关注此案。10月1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牡丹江市中院重审时仍认定王有恩犯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米巧玲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翻供而加刑)。1997年1月30日,王有恩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诉。9月13日,省高院撤销牡市中院重审判决,发回重审。2000年2月28日,王有恩在狱中盼来了牡市中院的开庭审理的通知。牡市中院下达判决,王有恩犯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米巧玲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王有恩夫妇不服判决,再次委托律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于10月撤销牡市中院再审判决,宣告王有恩、米巧玲无罪。11月8日,王有恩夫妇被无罪释放。

    王有恩夫妇无罪回家后,于2001年2月13日把申请国家赔偿材料交到了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和牡丹江市检察院,请求赔偿,索赔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此后,王有恩数次找到两机关,但两机关均以种种理由不作为。4月16日,王有恩夫妇把申请材料交到省高院赔偿委员会。12月14日,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由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和牡丹江市检察院共同赔偿王有恩夫妇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144877.83元。可是,从2002年4月19日至今,王有恩夫妇拿着一纸赔偿判决书,却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赔偿金。

    邻里口角入狱两月

    黑龙江省勃利县大四站乡村民谭秀芬于1998年7月21日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皮外伤。9月24日14时许,大四站派出所民警强行将正在医院看病的谭秀芬抓到派出所,后对其进行暴力取证,让谭在已经拟好的材料上签字。谭不从,派出所将其押到勃利县拘留所。9月29日,七台河市检察院法纪局在检查监所时发现,勃利县公安局对谭秀芬羁押无任何手续,建议派出所立即放人,此时的谭已精神失常。2001年1月19日,七台河市法院作出判决,勃利县公安局赔偿谭秀芬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27352.42元。谭的丈夫徐元生向法院交了1091元的执行费。12月26日,法院以无法执行为由退回了执行费。此后,徐元生多次上访,后在省领导的过问下,他才于2002年12月30日拿到这笔赔偿款。

    暴力取证拒不赔偿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的丛德东因土地承包问题与加北乡的高纪文发生争执。1996年7月2日,高纪文带领三个人手持凶器要报复丛德东,其同伙被丛德东扎伤。加格达奇区法院因此将丛德东关押在当地看守所。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加北派出所民警张丰海等人在提审丛德东时,实施暴力逼取口供。丛德东被关押了83天放回时,已经精神失常。2000年6月20日,丛德东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各项费用576376.95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赔偿。2000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加格达奇区公安局赔偿丛德东304536元。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不服地区中院的赔偿决定,申诉至省高院。2002年7月3日,省高院驳回了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上诉申请,维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的一审赔偿决定。法院多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仍拒不执行。

责任编辑: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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