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11日电(贾晋璇 记者 雷蕾)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年间共受理再审改判无罪、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各类国家赔偿案件183件,结案181件,决定赔偿金额2,224,907.80元。47人获得相应补偿。
5月1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由于被法院违法扣押财产而损失近2万元的王淑华将从法官手里拿到了当地法院赔偿的14000元钱。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按照最高法院“机构要健全、人员要精干”的要求与部署,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全市基层法院也全部成立了国家赔偿工作理赔小组。
1998年以来,哈中院经依法审查后,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3件。
2000年10月22日,阿城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民警张伟在值班期间,审讯犯罪嫌疑高英杰的过程中,为逼取高英杰的口供,先踢高两脚,后用一根白色的塑料管抽高背部数下。当张伟问高英杰是不是想杀人,高不承认时,张伟便拿起桌上的一个黄色的塑料袋套在高的头上,并从后面拽住袋口,致使高英杰当场抽搐、呕吐、神志不清。后高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英杰系脑缺氧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高英杰死后,张伟被哈市两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边翠贤曾分别向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两机关均逾期未予答复。2003年边翠贤向哈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赔偿申请,哈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阿城市公安局给付边翠贤死亡赔偿金248,440.00元的赔偿决定。
从成立至今,哈中院受理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做赔偿义务机关的88件;检察机关做赔偿义务机关的44件;公安机关做赔偿义务机关的51件;其中法院赔偿1004567元;检察机关赔偿645367.16元;公安机关赔偿512823.60元;法检共同赔偿175205.14元。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1998年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现役军人张彤因涉嫌伤害他人被哈尔滨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14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份,当地法院以张彤犯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张彤不服,上诉至哈中院,哈中院以张彤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张彤无罪。在此期间,张彤共被羁押204天。张彤被放出来后,多次找到当地县检察院和法院,要求其赔偿,遭拒绝后,张彤向哈中院提出了请求赔偿的申请。市中院认为,张彤无罪被羁押204天,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且当地检察院、法院在一定范围内给张彤的名誉造成了影响,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当地检察院、法院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张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共同支付张彤赔偿金6783元。
赔偿决定执行难,是赔偿工作中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赔偿决定得不到执行,就会成为新的“法律白条”。哈中院在办案中,始终坚持审执并重,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做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使赔偿案件得以执行。几年来,哈中院对本院作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均自动履行,赔偿决定执行率达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