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12日电在东宁县打工的张某虽然没有答应与朋友一起去盗窃,但是碍于情面为朋友提供了用于盗窃的交通工具,结果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
今年36岁的张某是依安县人。他在东宁县打工期间,认识了林口县来东宁打工的李某,两人不久就成为了好朋友,经常吃住在一起。2003年12月13日,李某发现东宁县农行院内有一辆货车正在往仓库卸铜,就产生了偷铜的想法。
李某把前去偷铜的想法告诉了张某,想让他一起去偷铜,但遭到拒绝。由于没有运输工具,李某便向张某提出让他帮助借一辆“倒骑驴”。张某明知李某借“倒骑驴”是用于偷铜,但碍于朋友的面子,还是出去向邻居借了一辆“倒骑驴”交给了李某。
有了交通工具,李某于当晚骑“倒骑驴”来到东宁县东宁镇一仓库,盗窃了价值1800余元的紫铜,然后又到东宁县农行盗窃了价值3000余元的黄铜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没有答应一起偷铜,也没有到现场直接实施盗窃,但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犯罪工具,也构成盗窃罪。因张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被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
责任编辑: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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