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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伪造信用卡骗取30万元现金 三男子被判刑
2004-05-22 21:45: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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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5月22日电(解娟 徐巍 记者 雷蕾)三男子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银行30万元现金大肆挥霍。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新、齐永林、张春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志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齐永林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春明还犯有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志新,男,1963年生,原系福建省人,他在深圳经营一家装饰公司。2002年7月,李志新在新疆乌鲁木齐偶然从报纸上得知有人的信用卡被他人冒领,他来了灵感。后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专门伪造各种证卡的“能人”。该“能人”将熟悉制卡技术的齐永林介绍给李志新。李志新如获至宝,立即将齐永林安排到自己的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并购置了工具,开始了伪造信用卡的“业务”。为获取信用卡信息,李志新物色了一些在各商场宾馆任收银员的人,要求他们记录客户的信用卡信息,每提供一份真实信用卡信息的,获奖金500元。然后,李志新将收集到的信息传给齐永林,由其负责制卡。

    2003年5月至7月间,李志新指使齐永林伪造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信用卡数十张,而后由李志新持其中部分信用卡,选择一些偏远地区无监控设备的银行提取了大量的现金。之后两人在太原和石家庄等地的商场大肆消费,购买了手表、手机、金银首饰、烟酒等大量商品。如此,共诈骗人民币300,815.80元。

    2003年7月4日,李志新带张春明来到哈尔滨市,选择了南岗区一家工商行,由张春明先去摸情况,看是否有保安或监控系统。张春明进去后,向李志新报告说没保安,于是李志新前往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信用卡有问题,于是向李志新说明需要授权,请其稍等,而后银行向附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志新当场抓获。

    在外“望风”的张春明见李志新被抓,通过查询得知了派出所的电话,于是打电话给承办案件的该所孟副所长,自称是李的朋友,要与所长见面,孟所长直觉此人有可能是李的同伙,遂答应与其见面,并携带了录音机前往。见面后,张春明拿出一红包,要求孟所长对其朋友给予“关照”。孟所长提出,可以让张去见一下朋友,将张直接带至派出所捕获。经检查,红包里是人民币1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在李志新在哈租住的房屋里搜出身份证17个,中国长城卡10张、牡丹卡2张,特快专递信封2个,根据信封上的线索,将齐永林抓获。在齐的住处,搜出了用于伪造信用卡的工具和记录被害人信用卡信息的笔记本一本。

    经刑事技术鉴定,银行提供的取款单及信用卡消费单上的签名均为李志新所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新伙同被告人齐永林、张春明伪造信用卡,骗取金融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春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李志新、齐永林参与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张春明参与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应依法予以惩处。且被告人李志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齐永林、张春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之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明还犯有行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志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永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春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特别提醒信用卡持有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密,防止个人信息外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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