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2004年4月22日,适逢第35个世界地球日,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以第一号省长令发布,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的这个《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总结了黑龙江省历年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兄弟省市有关立法经验制定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放噪声超标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管理办法》在规范排污量的核定依据、完善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排污征收监督机制等方面比以往的相关法规有新突破。
污染物不能随意排放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者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营业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城市市区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分别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向空中水下排污须交费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排污费的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机动车噪声暂不收费
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省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拖欠排污费将受重罚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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