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3日电 (贾晋璇 曹文英 记者 雷蕾) 因打入刨花板的气钉突然折断,木工张某的一只眼睛被射瞎。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判决雇主钱某和生产气钉的工厂业主余某共同赔偿张某40405元。
钱某2000年与余某开办的哈尔滨某气动枪钉厂建立了业务关系。2002年8月的一天,钱某雇佣的木工张某象往常一样用余某工厂生产的气钉加工家具,当打到第八个气钉的时候,已打入刨花板的气钉突然折断,并从刨花板中反射出来,直接扎入了张某的右眼。当时张某就痛得倒在了地上。钱某将张某紧急送入了医院,但张某的右眼眼球已没有救活的希望。
张某出院后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予赔偿。经法院调解,钱某赔偿张某医疗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0405元。钱某赔偿张某后,又将气钉厂主余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其赔偿已支付给张某的医疗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椐钱某的申请,法院委托质检机构对气钉厂生产的气钉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厂生产的气钉外包装无厂址、电话、无执行标准号、产品标识不合格。因气钉产品无相应国家标准,要求法院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否则无法进行检测,若无企业标准,属于无标生产行为。但余某只提交了深泽顺达五金厂生产的气动枪钉的检验报告,且无证据证明该检验报告即为其气钉厂生产的气钉的检验报告,而未能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生产气钉的企业标准。
法院认为,气钉厂生产的气钉属于无标生产,其应对本案纠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雇主没有为工人提供有企业标准的气钉,对本案纠纷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钱某实际支付了张某赔偿金40405元,故气钉厂应当按此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余某给付钱某赔偿款20205元。
判后,余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折断的气钉是否从余某处购买;造成张某的伤害是否与气钉折断有因果关系。市法院在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与认定的基础上,认为原审判决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