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5日电(李进胜 记者 雷蕾)自今天起,哈尔滨市开始加强特种车辆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管理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严罚。
哈尔滨市公安局昨天出台公告,要求特种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否则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非法使用和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外,并及时反馈特种车辆驾驶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规定,非法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者除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对主管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对特种车辆驾驶员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警务车辆借给非警务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收回警务车辆,交车辆所属单位处理。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用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滞留车辆,交公安警务督察部门进行处理。
办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的单位可根据工性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核准后,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发放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执行任务方可使用。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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