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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要离婚 丈夫的“二奶”是个男人
2004-06-10 09:50:2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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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6月10日电 近日,黑龙江远盛达律师事务所的刘亢遇到一位叫刘雅丽的女士。她来找刘律师咨询,称自己想要离婚,想了解一下自己能否要求获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丈夫有了“第三者”,是过错一方。表面看来这与多数离婚官司没什么不同,只要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获得赔偿是正常的。但是,令律师意想不到的是,刘雅丽说的这个“第三者”竟是一个男性,刘雅丽的丈夫是一名同性恋者。

    外人眼里的神仙伴侣

    2002年4月,28岁的刘雅丽披上婚纱,与认识不久的30岁陈军步入了婚姻殿堂。陈军是一家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刘雅丽没有正式工作。婚后,在丈夫的帮助下,刘雅丽开了一家小型电脑公司,生意很快步入了正轨。婚后的生活,夫妻俩人恩爱有加。然而让刘雅丽惟一感到不足的是,一到晚上,当她想与丈夫亲热时,丈夫总是很勉强,不是借口不想就是敷衍了事,有时甚至做到一半就不做了,把刘雅丽弄得很尴尬。刚开始,刘雅丽还以为丈夫患了性功能障碍,多次劝他去医院看看,可是丈夫总是不答应。

    尽管小两口的性生活不是很和谐,可陈军一直对刘雅丽很体贴,刘雅丽也就没有多想,便把全部精力放在了自己的生意上。到了去年年底,自己的公司已经有了10万元的盈利。这段时间,陈军也因为工作的原因,经常很晚回家,回到家里也常常是精疲力尽,于是两人性生活的次数越来越少。然而,在亲朋好友眼里,刘雅丽和陈军却是一对事业、爱情两不误的模范夫妻。

    丈夫是个同性恋

    从去年年初开始,丈夫对刘雅丽越来越冷淡,进而发展到夜不归宿,丈夫的理由只是工作忙,或者是跟几个“哥们儿”打麻将,两人因此也常常发生口角。加之性生活不和谐,刘雅丽心中越来越不解:丈夫酷爱上网,常常在电脑前一坐就是几个小时,是不是有了网恋?或者有了第三者?

    去年12月份的一天,刘雅丽偷偷查看了丈夫几个网友的个人资料,发现那几个人都是她认识的男性;丈夫的电话也多半是男士打来的,看来丈夫没有外遇,于是她放心了许多。但对丈夫的日益冷淡,刘雅丽还是百思不得其解。2月18日这天,刘雅丽有些不舒服,中午就从单位回家,可就在刘雅丽推开家门的时候,令她万万没想到的一幕发生了,她看到两个赤裸缠绕的男人!一个是她的丈夫陈军!另一个是他多年的“哥们儿”……此刻的刘雅丽如梦方醒,惊恐中的她终于找到了自己备受丈夫性冷落的真正原因:丈夫是个同性恋!

    眼见自己的行为暴露,陈军无奈地向妻子坦白了自己的真实经历:他从小就性格内向,在上高中时,给一个暗恋已久的女生写了一封情书,却被这个女生公布于众。从此在他心里深深埋下对女人惧怕、厌恶的种子。就在这时,他认识了一位比他大两岁的男孩。这个男孩皮肤黝黑,肌肉健美,且性情豁达,跟他在一起感到轻松、安全。那个男孩也很喜欢他,把他当小弟照顾,时间一长,两人感情越来越好、关系越来越密切,进而发展到超越正常的范围。但是年龄不饶人,在父母的安排下,陈军不得不结婚。婚后的陈军一度想过正常人的生活,但一段时间后,他的那个“哥们儿”经常来找他,他也发现自己很难离开他,于是两人便在暗中保持着“美好”的关系…

    同性恋人是第三者吗?

    面对丈夫对“哥们儿”的不弃不离,4月20日,痛苦了两个月的刘雅丽无奈地提出了离婚。然而当分割财产时,两个人的意见却出现了分歧。刘雅丽认为,离婚是因为丈夫的过错造成的,自己应该获得大部分财产,特别是自己苦心经营的公司理应全部归自己,她甚至认为,他们的婚姻自始至终就是一个骗局,她不过是同性恋丈夫掩人耳目的道具,所有的过错都是陈军造成的;而陈军则认为,离婚只是因为两人的感情不和,自己并不存在过错,况且电脑公司也有自己的功劳,财产理应平均分割。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刘雅丽欲以“丈夫有了第三者”为由,起诉离婚,因为过错方在于丈夫,希望得到大部分的财产。然而,丈夫的同性恋人是不是第三者?在这个婚姻中陈军是否存在过错?刘雅丽能否获得过错赔偿,进而得到更多的财产?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黑龙江远盛达律师事务所的刘亢。刘亢称,对于同性恋以及其行为的评判,在我国乃至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是一项空白,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界定第三者,只是针对异性,而对同性,并没有规定。因此刘雅丽欲以“丈夫有了第三者”为由起诉离婚,很难被法官认可。至于刘雅丽能否获得过错赔偿,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刘、陈离婚纠纷中,确因原告为同性恋者导致离婚,但由于原告的行为不在婚姻法列举的情形内,所以刘雅丽的赔偿请求同样很难被法院支持。

    就刘、陈离婚纠纷,记者采访了一位多次审理过婚姻案件的知名法官,这位法官称,从某种角度来看,男方既然是同性恋,却依然同女方保持婚姻关系,这种行为对女方是种欺骗,对其人格是一种侮辱。通过民法,我们可以认定男方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伦理,伤害了社会风化,是他的这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也就有证据认定他有过错。但就刘、陈的离婚纠纷,条件是需要陈军承认自己的行为,刘雅丽除了掌握陈军的录音、聊天记录、书信等“边缘证据”,必要时还应该找到出庭证人,证明陈军的所为。

    近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刘雅丽正在搜集陈军同性恋的证据,希望在这场离婚官司中得到更多的赔偿。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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