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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二签合同没经老大同意 一“避风塘”被判赔30万
2004-06-11 06:30:2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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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1日电 2003年12月,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在哈市发现一家没有经其认可备案的假“避风塘”,便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该茶楼负责人安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安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安某停止使用上海“避风塘”文字及图形商标,并赔偿其损失30万元。判决后,安某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2001年7月23日,沈阳避风塘茶楼与上海避风塘茶楼签订了《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规定,上海“避风塘”将东北三省开设“避风塘”的独家特许权授予给沈阳“避风塘”。除约定的一些条件外,沈阳授权其他加盟店时,必须经上海“避风塘”认可备案。2002年,哈市人安某与沈阳“避风塘”取得联系,并取得了经营“避风塘”的许可。当年12月,安某和沈阳“避风塘”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避风塘茶楼区域特许合同》。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安某却没注意到沈阳“避风塘”授权其他加盟店时必经上海“避风塘”认可备案这一项规定。2003年2月9日,安某在哈市南岗区某机关对面开设了“避风塘”,并醒目地标上了上海“避风塘”的文字及图形商标。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避风塘”系“避风塘”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安某未经上海“避风塘”的许可,在其开设的茶楼招牌上,使用其图形及文字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服务来源的混淆。沈阳“避风塘”与安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沈阳“避风塘”许可他人加盟要征得上海“避风塘”的认可并进行备案。而沈阳“避风塘”违反约定,未经上海“避风塘”的认可,允许他人加盟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此安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哈市市民安某立即停止使用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的“避风塘”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赔偿上海“避风塘”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安某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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