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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证明误成担保 代人受过一字之差惹来八万赔偿
2004-06-16 10:56:2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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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6月16日电 别人炒股打借条,自己帮忙做证人;谁料想,借钱的跑了,债主却找到证人头上。

    冯某是哈尔滨市某电器公司段长,其同事骆某常年炒股,自1997年起,冯某的同事请骆某代炒股票打借条时,均由冯某出面做证人。2001年,家住哈市南岗区的王老太找到冯某说,自己手头有点闲置的现金,希望冯某帮忙联系上骆某炒股赚钱。之后,王老太三次将8万元现金交给骆某,双方口头约定,借期1年,利息为借款总额的20%给王老太,冯某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字样。然而,付了5000元利息后,骆某就失去踪影。王老太认为冯某是该款项的担保人,就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应还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王老太提供的证据,冯某没疑义,但他认为,此款不应当是借款,而是王老太让骆某帮忙炒股的款项,因此,冯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的签名也系误签,在双方借贷关系中,自己只能作为证明人,而不应当是担保人,故不应负有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王老太与骆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为该借贷关系出具的担保有效。冯某认为在王老太与骆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他只是证明并非担保的角色,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冯某为该借贷关系的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就保证方式作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骆某给付王老太借款8万元,冯某对骆某应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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