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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工商银行行长 伪造进账单被刑事判罚
2004-06-22 17:43:00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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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大庆6月22日民据大庆网消息称,2004年6月16日,备受关注的大同工商银行行长刘云水虚报注册资本一案在大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当庭审理 公诉证据充分

    1999年,家住巴彦县的董跃君通过大庆采油八厂电力维修大队工人赵国荣认识了时任大同工商银行行长的刘云水。1999年七八月间,董跃君向赵国荣提出想办一个石英玻璃深加工厂的想法,二人一拍即合。为了申请科技贷款,董携带采矿许可证和关于石英玻璃深加工项目立项的批复等材料,与赵国荣一起找到刘云水。看完材料后,刘云水觉得此项目可行,就劝董跃君和赵国荣在大同办厂。

    刘云水虽支持他们办厂,却也在打着自己的算盘,他有招商引资任务,如果能让他们在大同办厂,自己不但完成了任务,而且还能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此时,刘云水的初衷是好的,然而,接下来的做法却偏离了正常的轨道。

    董跃君和赵国荣看到刘云水如此尽力,随即装出一脸无奈,顺势说出来意:“在大同办厂也行,但是开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我们俩没有,所以,就是想在大同办厂也办不了。”为了自己的算盘,刘云水当即表示能帮忙。

    拿出空白进账单 想要咋填就咋填

    1999年10月13日,董跃君、赵国荣、刘云水3人坐在一起商量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注册资金之事,最后商定由刘云水拿出空白进账单,赵国荣填写,刘云水、董跃君提供付款人、收款人、账号、开户行、金额及伪造一张数额为6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

    “一亩三分地自己说了算。”刘云水很快办完了相关手续,并让本行职员蔡士辉加盖上了印章。这样,由赵国荣拿着伪造的进账单等材料,到大庆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了验资报告。1999年12月22日,刘又在大庆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往来询证函上加盖了本行印章,以证明董在大同工商银行存有660万元。

    取得验资报告后,他们在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同分局注册了大庆市雄鹰硅酸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跃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国荣为副董事长。

    董事长欠钱成被告 牵出违规银行行长

    董跃君和赵国荣的公司办成后,由于种种原因,生产了两批产品都没成功。建厂的时候,由于没有原始资金,董跃君和赵国荣向朋友借了一部分资金。看到董跃君和赵国荣的工厂连连赔本,债主们就向董、赵两人要钱。可是,他们所有的钱都用在建厂和买设备上了,根本拿不出钱来。于是,债主们将董跃君和赵国荣告上了法庭。

    当检察机关审定雄鹰硅酸玻璃厂的资产时,发现一个惊人的秘密:董和赵的公司根本就没有660万元注册资金。在审查过程中,牵出了大同工商银行行长刘云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注册资本一事。

    2004年5月20日,公诉机关大同区检察院对董跃君、赵国荣和刘云水一案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董跃君、赵国荣、刘云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审理 公诉证据充分

    大同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董跃君、赵国荣、刘云水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董跃君、赵国荣、刘云水共同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6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云水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款、第53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跃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

    被告人赵国荣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32000元。

    被告人刘云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32000元。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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