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4日电(贾晋璇 王琦 记者 雷蕾) 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违反国家规定生产不合格过氧乙酸,致使一搬运工在搬运过程中被炸伤。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厂赔偿搬运工各种费用35833.93元。
2003年4月,哈市某医疗保健品公司从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买进了10吨过氧乙酸囤在仓库内。5月初,就在总经理孙某打算将手里的过氧乙酸卖出去之际,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联合对化工试剂厂生产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发现该化工试剂厂库存大量不合格过氧乙酸,并通过多家媒体通知全市各药店经销该化工试剂厂生产的过氧乙酸全部收缴。孙某得到消息之后,立刻向公安局报了案。哈市公安局于5月13日通知孙某的公司全部收缴、扣押该化工试剂厂生产的过氧乙酸,并自行运送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5月14日,孙某雇佣个体司机国某和其自带的搬运工谷某,将全部不合格过氧乙酸送往公安局销毁场进行销毁。搬运过程中,过氧乙酸突然发生爆炸,谷某的左眼当场被灼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双眼化学烧伤、眼角膜穿孔”,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左眼化学灼伤,其损伤属七级残。
2003年10月,谷某经过四个多月的治疗伤愈出院。将化学试剂厂和孙某的医疗保健品公司告上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损失。太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试剂厂向孙某的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过氧乙酸,致使谷某在搬运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谷某人身伤害,试剂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某的保健品公司受公安机关指令,将其被扣押的过氧乙酸运往指定地点销毁,在装运过程中发生爆炸,其行为不属销售经营所为,确系政府政令行为所致,对谷某的伤害无过错。判决被告哈尔滨化工化学试剂厂赔偿谷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833.93元。
判决后,化工试剂厂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运输化学品需要进行培训,有上岗资格证,谷某受伤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医药费。哈中院审理后认为,化工试剂厂在其产品包装上并未注明运输时应注意的事项,并且该保健品公司是受公安机关指令运输过氧乙酸,化工试剂厂是造成谷某受伤的过氧乙酸的生产厂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化工试剂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