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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政策 强调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教职工
2004-07-07 09:28:1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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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7日电 为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优化中小学师资资源的配置,今天,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要求开辟多种就业和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据悉,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从今年暑假开始实施,寒假结束前完成。

    据介绍,该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此次人员分流工作期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办中小学(不含企办校)2003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根据意见,中小学分流人员首先应在教育系统内部调剂。市(地)中小学教师可分流充实到有空编的县(市)中小学,县(市)中小学教师可分流充实到有空编的乡(镇)中小学和农村小学。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乡(镇)可鼓励中小学教师充实到其他事业单位。今后凡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配备人员应从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分流教师中补充。35岁以下的分流人员,可进行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鼓励分流人员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工作。鼓励分流人员创办、领办企业或自谋职业。允许部分分流人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休养。提前退休人员可按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政策增加职等工资,计算到规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最高不超过3档职等工资。

    分流的教职工实行下岗待聘制度。下岗待聘期间保留其原工资待遇(已落实单位的分流人员由接纳单位发放工资),下岗待聘期限为3年。对自谋职业的教职工,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分流到企业的,从分流到企业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流人员被安置到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待聘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分流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分流的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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