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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不统一理赔标准有差异 房贷险为何实行“双轨制”
2004-07-15 14:09:21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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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7月15日电 目前,开办了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均把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作为获得抵押贷款的条件之一,如果抵押的房屋遭受灾害事故损失,或买房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时,银行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赔偿。

    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一直是由买房人在银行的指令下埋单的一个“规定动作”。但日前,哈市一位同时办理两种贷款买房手续的市民却发现,这个“规定动作”有许多令人难解的地方。

    贷款额度少保险费反而高

    今年5月,哈市市民车先生分别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工商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在哈市松北新区买了两套房子。其中公积金贷款20年期2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西十二支行贷款20年期14.5万元。在按照要求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时,却出现了让车先生疑惑的现象: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保险费是1600元,工商银行贷款买的房子保险费却高达1917元。车先生对此很疑惑:贷款20万的保险费为什么会少于14.5万的呢?

    细究之下车先生发现,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他买的保险金额是按实际贷款额20万元计算,保险总费率是0.4‰;而工商银行是要求他按房屋总价21.3万元投保,保险总费率是0.45‰。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算法,自己在工商银行买房办的保险多花了757元。

    车先生认为,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是为了保证银行能够收回自己放出的贷款,那么理应按照贷款额度计算,让买房人为自己首付的30%%购房款也买保险是不合理的。因此,他多次找到中国工商银行哈市西十二支行个人住房按揭中心,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关于投保的方法银行就是这么规定的,要在工商银行贷款买房,必须如此办理。

    7月12日,记者与车先生一起来到该行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让买房人尽量少缴纳保险费,从5月20日起工商银行提供了两种投保方式供买房人选择:一是按房屋总价投保,二是按贷款本息之和投保。他们为车先生算了一下,贷款本息之和比房屋总价还要高,车先生先前买的保险还是划算的。

    贷款利息保险公司赔不赔?

    买房人究竟是该按贷款本息之和还是按贷款本金投保?记者咨询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方均表示在他们那里贷款买房是按贷款本金投保。工商银行有关人士认为,一旦出险,银行损失的不仅是本金,还有应得的利息,因此按本息之和投保才是合理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买房人失去还贷能力而承担还贷责任时,是以出险时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的。保险条款已明确说明,对于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不负赔偿责任,即使银行要求买房人按贷款本息投保。

    在这个涉及三方的交易中,买房人通过贷款得到自己的房子、银行通过放贷收取利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都获得了各自的利益。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银行在这个经营活动中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但现在看来,银行既有房屋不动产作为抵押,又有保险作为保障,几乎已经没有任何风险,是三方交易中“最省心的”。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西十二支行工作人员则认为,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和还贷保证险两部分,其中还贷保证险不承担偿付利息的责任,但财产损失险应该是以投保标的额为准,投多少保多少。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市分公司营销部有关人士介绍,这个包含了两种保险的综合险种确实应该分开计算保险金额:财产损失险投保金额自行确定,还贷保证险投保金额按贷款额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分开办理。

    同一险种条款不一

    在各种不同的理解中,最有说服力的应该是保险条款了。

    记者在车先生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所办理的保险单上看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金额”一项中所列出的选择方式为:成本价;购置价;市价;评估价;借款额;其他方式。在该保险公司网站上公布的该险种条款与之完全一致,这也是记者在咨询省、市中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时,对方一致认为应该按借款额投保的主要原因。

    但是,车先生通过工商银行贷款买房所办理的保险单上,该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五项却由“借款额”变成了“借款本息和”,正是它让工商银行要求买房人投保时更加理直气壮。

    同一家保险公司,同一个险种,不同的只是前者由中保哈市香坊支公司办理,后者由道外支公司办理,就能适用两个不同的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同一险种的条款应该是统一的,对于两家支公司所出现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不统一的问题,他们将进行调查。

    “房贷险”争议不少

    车先生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贷款消费越来越多,但是多数老百姓对相关各种程序并不十分了解,只是银行让怎么办就怎么办。如果不是像自己这样同时贷款购买了两套住房,相信大部分人不会了解到“房贷险”中会有这些说道。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贷款买房者都对“房贷险”心存顾虑。

    市民刘先生认为,在这个保险中,保险方式、保险公司都是由银行早已确定的,投保人无权选择,这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捆绑式”销售,违反了《保险法》中的自愿原则。而且,没有与银行建立业务联系的保险公司无从参与竞争,应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章女士认为,自己贷款买的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银行要规避自己的贷款损失风险,应该自己去买保险,不该由买房人埋单。

    律师杨长城认为,《保险法》是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行为的约束,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买房人做出的强制保险的要求,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自愿原则。而买房人购买“房贷险”,是借款人为取信于贷款人,要求保险公司充当类似保证人的角色,这样的保险可以双方约定由谁来投保。总之,“房贷险”虽然在操作中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但它并不违法。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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