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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村霸李老丫被判11年
2004-08-01 05:35:0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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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8月1日电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城市“李老丫”犯罪团伙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淑珍(绰号李老丫)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0元。团伙其他成员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阿城市巨源镇兴利屯原屯长李淑珍,是阿城市巨源镇繁兴村人,曾任巨源镇繁兴村村长。2003年8月13日,以“李老丫”为首的团伙主要成员13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赌博,伪证罪等罪名被哈尔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9月24日下午,在关押被告人李淑珍的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李淑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赌博罪,伪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丈夫邢兆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项罪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邢红梅等6名成员也分别被判了刑。

    5名公检法人员同时也被判刑。阿城市公安局民警许广波、付文彦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阿城市检察院起诉科原科长马庆禄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阿城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于国斌、审判员叶立军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李淑珍等人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淑珍、邢兆林及邢红梅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赌博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等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撤消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并于当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一封,要求该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并建议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2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给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3月26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经过重新审查,指控被告人“李老丫”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赌博罪、伪证罪;邢兆林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赌博罪;邢红梅犯伪证罪;李莲臣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李勇犯敲诈勒索罪;计井波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杨晓艳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伪证罪;许广波、付文彦、马庆禄、叶立军、于国斌犯徇私枉法罪,于4月1日向平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未对该团伙诉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4月27日,平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年46岁的李淑珍在阿城市巨源镇繁兴村任村长期间,与其丈夫邢兆林、女儿邢红梅及亲属李莲臣、李勇、计井波、杨晓艳等人,以亲属或干亲关系形成链条,有组织地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他们通过敲诈勒索、聚众赌博等手段聚敛钱财,通过操纵、干扰选举,使李淑珍当选村委会主任,从而利用手中权力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阿城市巨源镇繁兴村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997年9月4日23时许,蔡某等6人到阿城市巨源镇繁兴村上兴利屯被告人邢兆林家食杂店喝酒时,因结账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厮打中邢兆林用尖刀照蔡某腹部、右上臂各刺一刀。蔡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系生前被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腹部致肺脏损伤失血死亡。

    2002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李莲臣、徐晓利(另案处理)、李勇在阿城市永源镇繁兴村上兴利屯丛某家中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贲某发生口角,李莲臣用砖头将贲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证明贲某的头部伤系轻伤。

    2002年3月份,被告人李淑珍以其夫邢兆林与张某有两性关系为借口多次殴打张某,张某吓得不敢回家。李淑珍找不到张某竟窜至张某姐姐家闹事。并以邢、张两性关系对其造成精神损失为由,向贺某索要7000元并让贺家出了一张5500元的欠条。

    2002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淑珍以其夫邢兆林与张某发生两性关系时张燕为张某看孩子为借口将张燕打伤,并伙同徐晓利、李莲臣、李勇窜至张燕家索要现金400元;而后李淑珍又支使三人到张某家索要2000元不成的情况下,三人将张某家两头耕牛强行牵走,李淑珍等人获赃款2450元。

    2001年7月,被害人刘某与李勇因打工及欠款一事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淑珍得知后,伙同邢兆林、徐晓利、李莲臣窜至刘某家中将刘的父母打伤,并以李勇受伤看病为名强行向刘家索要3000元钱,赃款被李淑珍据为己有。

    2001年9月份,被害人徐某在阿城市巨源镇繁兴村上兴利屯张某家地里偷32穗玉米,被邢兆山发现后带回家。李淑珍把徐某送到巨源镇派出所后以罚款为由向徐家骗取4500元,李淑珍为徐某到巨源镇派出所交了200元罚款后徐被放回,李淑珍得赃款4300元。

    200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邢兆林持刀窜至繁兴村上兴利屯农民张某家中,将27岁的张按倒在床,用被子蒙住张的头后,将张强行奸污。

    1997年9月至11月期间,阿城市公安局民警许广波、付文彦;阿城市检察院起诉科原科长马庆禄,阿城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于国斌、审判员叶立军在审查、办理邢兆林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接受邢之妻李淑珍贿赂款和吃请。

    2004年5月24日,哈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李淑珍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年,犯诈骗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期徒刑2年,犯赌博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伪证罪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

    邢兆林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

    邢红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李莲臣犯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计井波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晓艳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许广波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付文彦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马庆禄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叶立军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国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一审判决后,“李老丫”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李老丫”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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