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9日电哈尔滨市市民杨某在一家超市花330元买了10包奶粉,回家途中发现奶粉已经超过保质期。在找到超市协商未果后,杨某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日前,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这家超市赔偿杨某660元。
5月20日,家住哈市南岗区的杨某,在家附近的一家超市内购买了10包奶粉,每包33元,共计330元。当杨某付款走出超市后,在路上发现该奶粉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随即返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超市的魏老板检查后向杨某解释说,该奶粉的确超过保质期半年,是他前天刚刚进的货,尚未检查验收。而营业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搬上了柜台。他同意退货却不同意加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杨某遂将这家超市告上了法院。
7月24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虽然该超市经销过期食品不是故意行为,但已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货架上按正常方式销售,具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日前,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这家超市赔偿杨某660元。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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