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10日电小孩放鞭炮将路人眼睛炸伤,法院判决给付受害人经济及精神损失5万余元。
2003年2月,当时12岁的吴某在家门口放鞭炮,将路经此地的田某左眼炸伤,田某当场抓住吴某,并找到吴的母亲讲明情况,吴亦承认在现场放鞭炮,随即吴的父亲将田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田某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左眼色素膜嵌顿,左眼球萎缩,左眼盲,其损伤属7级伤残。田某将吴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赔偿田某经济和精神损失5万余元。宣判后,吴某不服,以田某的左眼受伤与其放鞭炮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当时也有其他人在燃放鞭炮为理由,向市法院提出上诉。由于请求缺乏证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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