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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替同事贷款 借款人消失被判替人还贷
2004-08-10 20:02:38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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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0日电 (贾晋璇 庞永葆 记者 雷蕾) 一名银行职员骗得同事替其贷款,得款后不知去向,将上万元的债务留给了同事承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贷款纠纷案,判这位替同事贷款的银行职员清偿贷款。

    李刚与张军是哈尔滨市某农业银行的同事。2002年初,张军找到李刚说,他想贷一笔款去投资做生意,他已贷了一部分但不够,想让李刚再帮他贷点,赚了钱算李刚一份。12月5日,李刚将其身份证、名章、工资卡交与了张军,并同他一起到信用社办理了9,000元借款,借款利率为6.6375‰,借款与还款的期限为: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该笔借款的经办人为张军。借款申请书、质押借款合同书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贷款凭证上的借款人栏内印有李刚的名章,且记载李刚的身份证号码,质押借款合同书上有李刚本人签名。

    事后不久,张军就不知去向了。李刚等人四处打听寻找张军的下落,始终没有找到。2003年底,还款期限到了,信用社向李刚催收贷款,李刚还不出来,信用社就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刚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703.15元。同时一审法院依信用社关于诉讼保全的申请,依法冻结了李刚工资款额9,703.15元。

    一审法院认为:信用社与李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刚对上述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判决:李刚给付信用社贷款本金9,000.00元,贷款利息703.15元,合计9,703.15元。

    判后,李刚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刚认为:我没有在信用社贷款,该借据和贷款申请书上所盖我的名章系张军私刻的,我在质押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后来补签的,当时未看清合同上的借款人是谁,我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的字。

    哈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刚将其名为李刚的身份证、名章及工资卡交与张军办理借款事项系授权行为,张军以其名义办理借款后,李刚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已经明确表示对张军以其名义办理借款行为的承认。如该笔借款确系为张军使用,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李刚可另行主张。故李刚与信用社质押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当依法履行清偿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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