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1日电赵女士离婚时,因男方负主要过错责任,法院将其家里主要的财产——房子,判给了女方。然而这个房子却跟着30多万元的贷款,它不但没给女方带来补偿,反而成了她难以“消化”的负担。
2001年9月,赵女士经人介绍,与周某登记结婚。赵女士是一名公务员,而周某是生意人。双方婚后贷款购买了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和奥迪轿车一辆。双方婚初感情尚好,但是赵女士很快发现丈夫与其他女性接触过于频繁,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今年年初,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赵女士到银行查询周某财产时发现,周某的账户空空如也,共同财产只有贷款购买的房子、轿车及一些家具。
今年2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原告周某在离婚纠纷中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赵女士居住,并偿还贷款。
据赵女士介绍,看似自己得到了房屋,但实际情况是该房屋价格50多万元,首期仅支付了17万元购房款,加上后来,偿还的5万元房贷,这房子依然有3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偿还。而离婚以前,贷款主要由做生意的周某偿还,赵女士是公务员,收入有限,根本无力独自承担这30多万元的贷款。离婚官司中得到的房子,实际上成了她一个“扎手”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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