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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虚报利润 大庆联谊、圣方科技被判赔偿股民损失
2004-08-13 08:21:5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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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3日电12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788名股民诉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首批24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起陆续受理了250件股民诉大庆联谊和黑龙江圣方科技的民事赔偿案件,共涉及股民788人,诉讼标的额达1700多万元。在一些案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大庆联谊石化总厂和上市推荐人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被告。此前已有106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除此次宣判的案件外,其余案件也将在近期陆续裁决。

    据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通知后对此类案件立案最早、受案最多的法院,并首次对部分案件采用了共同诉讼的方式。

    经庭审查明,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0年、2001年对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和黑龙江圣方科技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作出处罚,股民据此请求上述上市公司、上市推荐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股民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上市报告等相关信息投资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案件审理时涉及的主要争议是大庆联谊、申银万国、黑龙江圣方科技等责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股民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市推荐人、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否承担责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大庆联谊和黑龙江圣方科技等被告分别采取欺诈上市、虚报利润、隐瞒真实资产和经营情况等违法违规方式作出虚假陈述,股民因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股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实际损失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大庆联谊、黑龙江圣方科技应当予以赔偿。申银万国未尽必要的审核注意义务,对投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亦因其他非法违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因虚假陈述受到损害的股民依法得到了赔偿。权威人士指出,在对一些违法违规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虚假陈述人对因此蒙受损失的股民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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