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3日电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呈现总体下降趋势。但是,近年来,林区腹地与周边的农民盗伐、滥伐等涉林犯罪案件却大幅度上升,约占该类犯罪案件总数的80%。
农民“靠山吃山”
孙吴县的群山乡靠山村村民为制作木耳段,104户人家就有92户同时在沾河林业局立新经营所施业区盗伐柞幼树4000余株,木材体积160多立方米。
柴河林区检察院2002年至2003年共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0起,其中7起是农民犯罪。李某是村党支书,因种植农作物时没有豆角架,便携带手锯到某施业区内盗伐柞幼树150株,充当架条。农民朱某,为了将自家门前圈起来,便与其女儿携带手锯到某施业区盗伐柞幼树一千余株。农民黄某,在林场护林员处用70元人民币购买一烧柴票,他未按规定收拣烧柴,而是携带手锯盗伐柞、桦幼树975株。
自家人“吃窝边草”
2000年至2004年6月,黑龙江省林区检察机关共起诉涉林犯罪嫌疑人401人,其中内外勾结的96人,占24%。
2000年4月,通北林业局林政检查站工作人员朱某与姜某(农民)带领油锯手窜入通北林业局前锋林场施业区盗伐落叶松木195株,合计立木蓄积30.89立方米。
2003年4月,林口林业局曙光经营所工作人员王新海,纠集孙守伟等5人,先后到曙光施业区盗伐林木2次,合计立木蓄积3.2立方米。
2003年5月,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秦某、林政执法人员马某,分别收受盗伐犯罪团伙10000余元的贿赂,私放盗伐林木车辆10余台。
合法手续的背后
2000年沾河林业局个体户王某与某林场签订了收捡伐区剩余物的协议(收捡的困山材每立方米向林场交200元)。王某在收拣困山材时,指使油锯手盗伐落叶松50立方米。
2001年7月,沾河林业局一承包户在立新经营所扶育作业。按合同规定,承包者向该所交纳一定费用后,清理出的幼树归其所有。该承包人趁经营所现场员不在场,私自将12厘米以上的林木伐倒。在装车时,将这些径级较大的木材压在车厢下层,运至孙吴县象棋厂卖掉。
2001年11月中下旬,伊春市个体木材加工业主仇某等人在沾河林业局伊南河施业区内盗伐落叶松、白桦成材,蓄积达2189.47立方米,折原木材体积1456立方米,采伐面积为118.7公顷。此后,仇某利用沾河林业局木材调拨通知书,托人办理了借道运输手续,将盗伐的700立方米木材组织运至辽宁省凌源销售。
将盗伐林木就近销赃
2000年9月下旬,单某在鹤北林业局木片生产管理站办理了用旧材削片的生产许可证。同年10月下旬,单某“雇用”油锯手王某等人非法砍伐岭南林场、卫东林场天然生长林中落叶松树、桦树、柞树等共计3315株,立木材积569.37立方米,毁林面积达6.03公顷。
2001年11月初,伊春市个体木材加工业主仇某“雇用”油锯手席某、司机刘某等人在沾河林业局南沾河施业区内砍伐落叶松、白桦成材,蓄积为4001.83立方米,折原木材积2760.51立方米,采伐面积380公顷。
200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建文、孙建军受个体木材加工业主郭某的“雇用”,将王某盗伐的林木63株,合立木蓄积16.48立方米,在盗伐现场剥皮并劈成木片。
2003年3月,犯罪嫌疑人蒋洪春“雇用”衣某等4人,在东方红林业局五林洞林场盗伐林木16株,材积为18.43立方米。
多方遏制方能奏效
绥棱林业局党委书记李忠敏认为,从根本上杜绝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必须要加大盗伐者的“机会成本”,不能使犯罪的风险远远小于盗伐收益。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让农民生活有保障。
目前,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更要加大林政监管力度、司法保护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