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8月13日电一银行职员请求同在一间办公室工作的同事帮助贷款,拿到钱后却不知去向,把近万元的债务留给了昔日好友。日前,哈尔滨市法院审结一起贷款纠纷案件,判决担保人李刚给付信用社贷款9700余元。
李刚与张军系哈尔滨市某农业银行同事。2002年初,张军找到李刚说,他想贷一笔款去投资做生意,他已贷了一部分,但不够,想让李刚再帮他贷点,赚了钱算李刚一份。因张军是挺好的同事,李刚答应了。
12月5日,李刚将其身份证、名章、工资卡交与了张军,并同他一起到信用社办理了9000元借款,借款利率为6.6375‰,还款期限至2003年11月30日。质押借款合同书上有李刚本人签名。
不久,张军不知去向。李刚等人四处打听其下落,始终没有找到。去年底,还款期限到了,信用社向李刚催收贷款,李刚还不出来,信用社就将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刚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703.15元。
一审法院认为:信用社与李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刚对上述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判决李刚给付信用社贷款本金9000元,贷款利息703.15元,合计9703.15元。
判后,李刚不服,向哈尔滨市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的字。市法院认为,李刚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名章及工资卡交与张军办理借款事项系授权行为,张军以其名义办理借款后,李刚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已经明确表示对张军以其名义办理借款行为的承认。如该笔借款确系为张军使用,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李刚可另行主张。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