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26日电人民网援引《北京现代商报》的消息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大庆联谊“共同诉讼”案进行了宣判,至此,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共同诉讼第一案”终于水落石出。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点令部分投资者和代理律师感到失望,就目前记者获得的资料看,投资者得到的赔偿额只占应诉标的的一半多点。
法院赔偿打六折
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国浩律师集团驻北京事务所的郭锋,昨日称已经拿到了法院的宣判书。其代理的109起案件获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大庆联谊赔偿投资者总计187万元,而原告的诉讼标的是303万,赔付率约为60%。这与前两日大庆联谊的公告内容不谋而合。8月21日,大庆联谊发布公告称,此前法院对82起案件(诉讼标的约为210万元)作出了一审判决,最后判决赔偿金额为121.5万元,占标的的57.86%。
另一位代理了381名投资者的原告代理律师宣伟华表示,因没有去法庭签收宣判书,所以目前还不知道最终宣判结果,但她估计结果会和郭锋得到的类似,因为法院是按照同样的程序和计算方法做出来的。
双揭露日使赔偿难以计算
此次判决,法院是按照双揭露日的计算方式作出判决的。宣伟华告诉记者,在大庆联谊违法行为被认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索赔没有得到全面支持,与法院确定了两个揭露日有关。法院认定了两个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一是欺诈上市的揭露日;二是年报欺诈的揭露日。法院认为,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损失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时间段,买入时间必须在1998年3月23日(即公布1997年年报日)之前买入;卖出时间要在2000年4月27日(即大庆联谊公布证监会处理决定有关内容日)之后。
宣伟华律师称,“两个揭露日”使认定投资者是否能得到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都更加复杂化,大大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就是专业人员计算,一个投资者的赔偿额也需要计算半天。作为投资者本人,根本无从计算出自己到底会获得多少赔偿。
警示作用微乎其微
作为首例通过判决结案的“共同诉讼”案,此案有着毋庸置疑的示范意义。但是由于历时时间长,对犯案公司处罚力度较轻,它对其他问题公司起到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令人怀疑。
一位业内人士称中国的证券民事赔偿案“雷声大,雨点小。美国类似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公司补偿投资者损失,还要对违规公司执行一定的罚款措施,而目前中国‘补’尚且不足,更谈不上‘罚’了。因而法院的判决对问题上市公司很难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商报实习记者 张培娟 S051新闻链接双方律师如是说——原告律师:
赔了时间又赔钱
大庆联谊案作为中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从立案到开庭再到宣判持续了将近3年时间。作为381名投资者代理律师的宣伟华对于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已经精疲力竭。她告诉记者,3年来,她在此案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而此案的结果又不尽如人意。
宣伟华说,即便此案投资者全部胜诉,最终法院能否执行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现在大庆联谊的公司经营层面看,已经无力对投资者进行全额赔偿。虽然申银万国对此案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有两个揭露日,申万的责任就削弱了,因而,即使法院支持投资者,最后投资者能拿到多少钱还是个未知数。
被告律师:大庆联谊要上诉
被告大庆联谊的代理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冉志江称,“法院的判决明显是照顾中小投资者的。”大庆联谊正准备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冉律师称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大庆案发时《证券法》还没有颁布,在《证券法》出台前发生的此类案子应该采取党纪或行政处罚,而不应该负赔偿责任。第二点,法院的因果关系界定也存在问题,冉称他有3条理由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