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9月1日电 8月31日,《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哈市老龄委有关人士介绍,推出该办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颁布的。
●赡养与扶养主要依靠家庭
办法明确规定:赡养与扶养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无力赡养或者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并为其安排生活必需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赡养人居住在外地的,应当与单独居住的老年人经常保持电话、信函等联系,或者委托他人定期探望,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状况。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义务;需要就医治疗的,赡养人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并提供所需医疗费用。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
●老年人财产不容侵害
在保护老年人财产权利方面,办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骗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赡养人应当对无住房的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应当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时间归还。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强迫或者采取哄骗等方式调换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房产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权属的转移、变更、抵押、典当,或者承租公产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的意见,并取得书面材料;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到老年人的住所取得书面材料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转移、隐匿、侵占、抢夺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遗产。
●不得干涉老年人生活及婚姻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提倡老年人再婚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不得克扣或者挪用养老金或者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保障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任何单位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的养老金或者医疗保险金。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惠照顾,提倡设立家庭病床。医疗机构应当有计划地为老年人义诊,组织保健讲座,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
●兴办老年服务机构给予减免税优惠
对福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使用的电、水、燃气按照居民或者民用价格标准计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给予减免优惠。
●对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对办理扶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全社会都要依法保护老年人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或者拖延。有关部门拒绝受理老年人的合法控告、检举、申诉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时处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因有关责任者拒绝受理、故意拖延老年人控告、检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强占老年人住房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强制迁出,也可以由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迁出。采取强迫、哄骗等方法,擅自改变老年人住房产权或者租赁关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恢复老年人住房的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并追偿给老年人造成的损失。
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的养老金或者医疗保险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