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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探索未成年犯矫正新模式:缓刑的未成年犯留在学校学习
2004-09-03 15:17:0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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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我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占全国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在逐年提高,2003年达到9.1%,而面对全国3.6亿未成年人的庞大群体,我国还没有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东北网哈尔滨9月3日电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以20%%左右递增,犯罪年龄日趋低龄。 

  本着对这些少年犯进行挽救和感化,哈尔滨市一些基层法院正在探索对一些罪行轻微的少年犯不采取监禁,而采取判处缓刑,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等矫治办法,对少年犯实行司法分流。 

    少年缓刑后又返校园 

  中学生闻某的三星CDMA手机引起了三名少年的注意,一场抢夺案锁定了闻某。2003年12月22日,家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的17岁的中学生曹某和16岁女中学生侯某、17岁的技校学生刘某三人在该市的一家旅店预谋抢中学生闻某的手机,三人来到道外区闻某学校门前,将放学回家的闻某拽到一楼洞内搜身并向闻某要钱,闻某拿出手机称没有钱,三人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闻某的CDMA手机(价值1200元)抢走。 

  案发后,闻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在其父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将涉嫌抢劫的曹某抓获,然后又将侯某捕获,法院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有投案和协助警方抓捕行为,今年,发案地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侯某和刘某抢劫罪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在执行缓刑期间,三人已返回学校继续读书。 

    分流为挽救 

  据悉,对未成年犯罪人员采取缓刑的措施,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针对的犯罪人群多是应判处“拘役、3年以下徒刑”者,并且有明显悔过之意。 

  道里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任滨生说,一些犯罪未成年人罪行不深、有悔改之意,有的是初犯,未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在审判时一般做减刑或缓刑处理,以便采取帮教措施,并且尽量让他们回到校园中去。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触法未成年人减少心理压力,悔过自新,在刑期满后,能更好融入社会,而且是对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有益探索。 

  据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量刑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犯罪心理和生理特点予以处罚,另外,对未成年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不能按成年人那样要求,只要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对社会有害表示要弃恶从善,就应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并在家庭和社会监督条件都具备资格的情况下适用缓刑。今后处罚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罪人员会朝着“司法分流”的方向发展,将其分流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办法。 

  黑龙江省未成年管教所教改科负责人说,对涉法不深、并确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采取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而不将他们监禁,可以防止他们因情节轻微的罪过而贻误一生。如果对这类触法人员投监,其不仅会承受更多的社会歧视和压力,也会产生抵触社会的情绪。给违法未成年人一次悔过机会,减少心理障碍,让其在与常人无异的学习生活中改造自身,有利于其更好地学习生存的技能,回归社会。 

    把好分流关 

  在司法分流过程中,如何把好缓刑等司法分流关,有效地进行分流中的教育改造,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据基层法院介绍,目前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地上课是一个很难处理的事情。一方面,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由于怕孩子受到歧视而费尽心机将孩子转学,这让孩子的教育受到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校方怕影响学校的声誉拒绝接收返校的犯罪未成年人,或在其接受审判过程中先将其学籍开除。谈到具体执行缓刑时,哈市道里区法院任滨生说,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触法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问题认识不足,一部分犯罪未成年人通过法律途径回到校园难度还是很大的,这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黑龙江省未成年管教所教改科负责人认为,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对这些回到社区、学校等地进行分流改造人员,现实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独立的矫治监督机构,仅靠公安机关、监护人和社会志愿工作者的帮教尚不能完全实现教改目标。要探索司法分流方式,应尽快建立匹配的机制。同时把好缓刑判决关十分重要,如果对没有切实的悔过之意,以及不具备利于改造的监护环境,对辍学无业,时常在社会上结交不良朋友的违法青少年实施司法分流,不仅不能进行有效教育改造,由于宽松的环境,有的放弃改造,甚至再发犯罪。 

  孟繁旭律师所律师付嘉禾说,仅凭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是否会再次危害社会作为判处缓刑的标准,会给审判留有很大的余地,会滋生“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问题,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 

  此外,新刑法增加了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撤消缓刑的规定。但何为“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好尺度。缓刑撤消应当谨慎使用。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缓刑延长考验期。在延长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行为的缓刑人员,可以撤消缓刑。 

    链接一:国际合作司法分流 

  2002年,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启动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分流合作项目。 

  过去一年内,昆明市盘龙区政法机关依法让辖区内的8名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免于监禁,让他们回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目前这项试点已进入推广和起草“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细则等实质性工作阶段。链接

    链接二:司法分流要有选择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鞠青透露,中国1992年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社会现状,鞠青认为,将失足青少年分流到社区、家庭和学校进行矫治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办法,但中国的社区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承担“矫治”的工作难度很大,因此社区矫治只能有选择地推广。 

    相关法律 

  《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触犯刑律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就意味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法律上讲,不认定为犯罪行为,也不能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应把他们纳入预防重新犯罪的工作对象。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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