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事故追查行政责任
2004-09-04 09:30:26 来源:哈报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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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谭启首)记者从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上报。在事故责任及时查处后,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根据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各部门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在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并派人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